花费1500万购买信托产品,结果只收回7%本金,投资者遂将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有了最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信托公司赔付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初,家住江西的韩女士购入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的一款信托产品,将1500万资金用于该产品进行理财。
然而信托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韩女士只回本了105.79万元,仅为全部资金的7%,理财赚钱的愿望化为泡沫。于是,韩女士将民生信托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民生信托需要赔偿韩女士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巨额投资难见“水花”,民生信托资金池业务浮出水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韩女士与民生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
合同载明,该产品名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丰2号”);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产品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资金总规模不超过4亿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
合同签订后,韩女士向民生信托分两次转账共计1500万元,接着就收到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载明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5(191天),期限191日,于2021年1月5日成立,预计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
2021年第一、二季度,民生信托披露汇丰2号管理报告时称:本报告期内,该信托计划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
2021年6到9月,民生信托分三次向韩女士账户转入共计105.79万元。此后,韩女士账户再无相关收益入账,遂将民生信托告上法庭,北京东城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据裁判文书,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受托义务,是否应当赔偿韩女士的财产损失。
东城区法院认为,涉案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涉案信托确定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
而民生信托拒绝向法院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经法院查明,依据在案证据,其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比例明显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80%。
法院还查明,民生信托存在向其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永丰1号、永丰2号信托计划进行多次投资的行为,而上述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该公司的汇丰3号、汇丰2号等8个信托计划。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的上述行为,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这实际上是以TOT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此一来,民生信托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
此前,民生信托的永泰1号信托计划被北京银保监局查实,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银保监局表示,民生信托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民生信托还存在违规通过信托计划受让股东发行的债券以及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公司股东的问题。
经北京银保监局核查认为,民生信托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规定,已责令民生信托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难产”,民生信托拒绝提供资产投资情况
信息披露方面,民生信托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侵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
经查明,涉案信托产品季度管理报告仅载明整个信托计划整体资金运用情况,无法对各信托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充分披露;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发生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信托合同关于重大事项的类型,而且未披露针对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时采取的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使得投资人并不清楚具体资金运营等投资情况。
在违约责任界定上,民生信托表示,由于信托计划存在流动性风险,且存在大量投资人要求兑付的情况,现在无法满足全部兑付申请,才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韩女士购买的涉案信托产品系单个独立的信托单位,且约定了封闭期,封闭期满后应当自动赎回。
也就是说,该案信托单元在封闭期满后即自动退出,不需要向民生信托进行申请。因此,法院认定,民生信托无权拒绝赎回,且应当在封闭期满日向投资者提供信托单位的净值,以确定损益情况。
根据《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截至2021年5月14日,韩女士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应为1542.11万元。
民生信托未及时与韩女士对信托财产收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操作,使得韩女士所投资款项及收益处于是否可收回、可收回金额、可收回时间均无法确定的状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民生信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韩女士投资损失,即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022年3月,民生信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表示,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管理委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
民生信托上诉称,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
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已查实证据,判决民生信托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因为此前在一审法院充分解释后,民生信托仍未说明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指向及底层资产情况,拒绝提交信托专户的银行流水,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按合同办事,进行了适当的投资。
对于民生信托“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韩女士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上诉意见,金融法院认为,民生信托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民生信托一方面称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投入底层资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将此等无法清算的风险由韩女士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8月17日,民生信托被北京东城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约783.36万元。天眼查显示,民生信托目前共2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1107.07万元,司法风险947条,共360条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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