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北京报道 继《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半年后,《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在下发至信托公司。
10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多家信托公司近日已收到监管局下发的《通知》,正在进行试填报数据,填报期限为半个月左右。
“我们正在进行试填报数据,总结填报情况。”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处于公司试填报数据阶段,后续不排除监管将根据填报情况对《通知》做进一步完善。
主要涉及三大变化
华南某信托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认为,虽然《通知》中未明确提出正式实施日期,但试填报也意味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实施的开始。
谈及融资类业务的表述,另一位收到文件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同,《通知》中同样提及了“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此外,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5年过渡期。“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有序实施整改,以合规方式续作相关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因违规展业导致的存量待整改业务应当清零。”《通知》显示。
记者根据采访梳理,对比《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下发的《通知》主要有三处修改,均集中在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一是将“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改为了“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二是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新增了“家庭服务信托”;三是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的“其他财富管理信托”改为了“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通知》指出,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同时明确要求,“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
“此前是部分信托公司对家庭信托业务进行试点、探索,现在监管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一位头部信托公司合规部人士向记者表示,100万的设立门槛是相对合适的,也是给大家提供一项有展业空间的业务,其实门槛太低,信托公司的成本也覆盖不了,以及从整个监管导向、资产分散配置的角度来看也有弊端。
三大类未变
除上述细分业务类别变化外,《通知》整体上与此前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差无几,同样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往前回溯,信托行业内第一份关于信托业务分类标准是2014年10月16日央行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该标准由信托业协会提出并起草,以九个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大类划分,初步厘清了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的区分标准。
如今,《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提及的分类名词大多已被用于监管对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划分。
事实上,此次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启动信托分类改革,“八大业务”分类改革正式被提出是在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
2017年4月6日,银监会信托部召集10家信托公司在河北开会,内容为信托业务分类试点,分类框架就是八项分类标准,试点公司10家。八项信托业务包括: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
据当时多家权威媒体报道,上述分类试点工作于2017年4月21日起正式启动,监管下发了《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经过近一年的分类试点后,监管部门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此前提出的八项业务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信托,同时,信托业协会起草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2018年2月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已在部分信托公司征求意见,《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也已在信托业内完成征求意见,并在当年春节之前由信托业协会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大会表决通过。
然而,该分类试点改革并未如预想般“2018年在全行业推行”。
行至2022年初,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再度风起。2月底,监管召集了信托公司相关人员开会讨论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初稿。4月初,陆续有信托公司收到了《征求意见稿》。如今,信托公司正在按《通知》进行试填报数据。
“信托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目前的这些分类都是学术分类。”一位业内首席经济学家此前向记者表示,形成统一的信托分类,将有利于信托理念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及和推广,有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和回归本源,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托行业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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