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反向讨薪”案例:这家信托向前高管讨回的280多万奖金,被认定系违规发放和不当得利
在金融业“降薪”和风险暴露的背景下,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向离职高管和员工“反向讨薪”,即要回不合理的补贴、费用和奖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8日公布了一则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是:2015年至2016年期间,陆家嘴信托将部分财政扶持资金奖励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翟振明。5年后,信托公司大股东向翟称该笔奖励系违规发放,要求退还已领取资金。由于翟没有退还相关奖金,陆家嘴信托通过诉讼方式,向翟振明讨回了280多万元。
“目前多数‘反向讨薪’事件是由于项目风险暴露而追讨前期发放的绩效奖励奖金,这反映了金融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正在发挥作用。”受访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但这一案件的关键或在于上述奖励资金分配和发放的合规性。
前高管获280多万奖励
在陆家嘴信托任职的2年多时间内,翟振明获得了280多万奖励。
2014年5月,翟振明入职陆家嘴信托,于2017年2月从该公司离职,期间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在这期间,经陆家嘴时任董事长常某签署《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报单》,审核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奖励高管的请示》和《关于2015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奖励高管的请示,分别对翟奖励金额为税前105万元和税前250万元。随后,2015年12月14日和2016年6月20日,陆家嘴信托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翟振明84万元(税后)和200万元(税后),即合计到手284万元。
而这两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相应的解答定稿第一条“鼓励企业税收增长政策”中第(四项)“扶持资金用途”规定:“一是奖励企业高管,每人税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高管人数及构成由企业确定;…”。
并且,申请这一笔财政支持资金曾得到信托公司两家股东的支持。
2014年10月23日,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向陆家嘴信托出具了文件号为沪陆金发(2014)043号的《关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市财政支持有关事项的复函》(下称“43号文件”),明确:“…扶持和奖励公司高管的部分不计入公司年度薪酬和奖金总额,由你公司按照青岛市、区两级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直接发放…”。
2015年1月21日,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岛国信集团”)向陆家嘴信托出具相关函件的回复意见,明确:“…同意你公司向政府申请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我公司已将《关于恳请支持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市财政支持政策的请示》报送青岛市金融办、崂山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为你公司争取财政支持政策…”。
大股东5年后启动纠错
公开信息显示,陆家嘴信托注册地为青岛市,其股东包括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持股71.61%)、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8.28%)和青岛国信集团(持股10.11%)。其中,大股东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由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600663.SH)100%控股,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集团公司”)系上市公司陆家嘴的股东,持股56.42%。
值得注意的是,在奖金发放5年之后,这笔奖励被浦东新区纪委(监委)认定为违规发放,并要求启动纠错工作。
2021年6月10日,陆家嘴集团公司、中共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联合向翟振明发送《通知书》。其中明确:“关于陆家嘴集团下属的陆家嘴信托于2014-2016年发放青岛财政扶持资金事项,浦东新区纪委(监委)通知陆家嘴集团认定为违规发放,并要求陆家嘴集团立即启动纠错整改工作,向领取人收回其所领取资金(税后合计实际领取金额)。现正式向你通知,请予以配合,退还已领取资金。”
2021年11月4日,中共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向集团专项工作小组发文指出:“…经集团党委会审议,为推进违规发放款项的纠错回收工作,结合集团合规治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同意对沪陆金发(2014)043号复函启动纠错,确认该函未经合规决策流程,系在常某等人的蓄意欺骗下违规出具,不代表陆金发公司的真实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随后陆家嘴信托公司的大股东——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也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情况。也就是说,大股东方面认定43号文不合规。
另外,法院查明,陆家嘴信托于2011年10月及2014年12月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是“董事会行使职权”之一。并规定“公司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关键在奖励发放合规性
“上述案件关键或在于上述奖励资金分配和发放的合规性。”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冯加庆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指出:“需要明确这个资金的属性是什么?是直接奖励给个人的还是直接奖励给企业的,是戴帽奖励个人但是必须通过企业取得相关奖励资金的?在归属和分配过程中,个人应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利益,如果享受是否需要考虑到单位职务与利益的关系;这些利益如何划分,在相关利益个人能够充分或者全面控制单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又需要经过怎样的合规程序,比如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等,又或者需要相关利益个人回避。”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案件所涉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扶持资金,翟振明获取的奖励款虽非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薪酬和奖金,但根据陆家嘴信托的章程规定,该款项仍属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范畴,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情况下,向翟振明发放奖励款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另一方面,在陆家嘴信托已经举证证明向翟振明发放奖励款违规并要求其返还的情况下,翟振明继续占有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且损害陆家嘴信托的合法权益。
有受访人士则认为,整个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职务廉洁问题。本报记者注意到,在奖励资金被纪委认定违规、大股东启动纠错工作之时,不仅翟振明已离开陆家嘴信托4年多,在签字并审批通过奖励方案的时任董事长常某也已出事4年多。据了解,2017年6月18日,浦东新区纪委已开始对常某进行调查。2017年7月12日,陆家嘴信托发布常某停职公告。
“类似的情况第一次听说。”某信托公司一位高管告诉本报记者,“反向讨薪”的事情在金融圈内屡见不鲜,但大多数与项目风险暴露有关。
案件的另一争议点是诉讼时效。翟振明认为,无论是按发放最后一笔奖金还是按照自己离职事件,均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而陆家嘴信托在这期间未曾主张权利。同时,翟认为应以时任董事长被调查和被停职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此时陆家嘴信托已明知本案诉争款项未经过董事会批准”。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之诉,应以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陆家嘴信托在其上级单位向翟振明发送就有关处理发放财政扶持资金事项的通知及相关单位撤销43号文件的情况下,向翟振明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另一案件,金融机构则是由于超出诉讼时效而“反向讨薪”失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滨海新区支行原行长诉讼追讨返还2013~2016年的绩效薪酬共计70.67万元,最终被法院驳回。该案件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于2017年11月15日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绩效追索通知》对绩效薪酬追索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故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
一位城商行资深人士对记者分析指出,过去银行实行“当期兑现”奖励,导致出现“利益即期回报个人,风险隐患留给银行”的尴尬局面。后来各家机构逐步建立绩效延期发放和追索扣回制度。但目前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越来越多,假设一个长达十余年的项目在到期时才暴露风险,那么未来如何界定责任,薪酬如何追索扣回,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都将成为银行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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