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跌破平仓线,竟还要受益人“补钱”?法院这么判→
2023-06-26 09:31:05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5.8亿元的信托产品,设置了平仓线却亏得仅剩1.26亿元,信托公司还要求受益人“补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领睿资产认购长安信托旗下一只信托产品,为产品的一般级受益人及信托资金追加唯一义务人。该信托产品跌破平仓线后,长安信托要求领睿资产补仓,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长安信托便将领睿资产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驳回长安信托诉求。



  长安信托要求领睿资产“补仓”


  长安信托与领睿资产的纠纷要从2018年说起。


  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9日,领睿资产与长安信托签署了《信托合同》及《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长安信托195号”)、《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相关文件。


  双方约定,该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一般级受益人和资金追加义务人为领睿资产,优先级受益人为广州农商行。与此同时,长安信托公司与领睿资产签署《投资顾问合同》,聘请领睿资产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2018年2月9日,领睿资产如约出资认购长安信托195号8334万元,同一天广州农商行也与长安信托签署相关合同,认购该信托计划50000万元。


  具体来看,领睿资产的追加义务为:长安信托195号将0.98元设置为预警线,将0.97元设置为平仓线,当T+1日经受托人和保管人核对后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但高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应在T+1日立即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领睿资产追加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领睿资产应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资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


  然而,在成立不久后,长安信托195号净值便跌破了平仓线。


  根据2018年10月17日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的记载,当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9497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2020年7月31日,信托单位净值则跌至0.7813元,2021年9月30日,信托单位净值更是跌至0.5736元,信托资产市值仅剩1.26亿元。


  长安信托认为,《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平仓线时,领睿资产负有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的义务,因此领睿资产应向长安信托195号专用银行账户支付增强信托资金。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案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但高于平仓线时,领睿资产需追加信托资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2018年10月17日信托单位净值同时跌破预警线及止损线,领睿资产未追加信托资金,未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其次,案涉《信托合同》未约定领睿资产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均负有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因此,驳回长安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构化信托产品受关注


  事实上,与长安信托195号类似的结构化信托,近年来在信托和私募领域颇为常见。


  据悉,信托公司会设立信托计划直接投向某私募基金,在此过程中,私募管理人需用自有资金跟投一定比例,并与投资人约定期限。在约定期限内,私募管理人率先承担产品净值亏损。与此同时,信托产品所投私募基金会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一般跟投比例高于产品触及清盘的亏损幅度。


  “这种产品结构实际意味着投资人买优先份额,私募管理人买劣后份额,从而实现投资人的变相保本。”沪上某量化私募人士透露,此类产品两三年前便有机构陆续在销售,因为它不仅能够满足信托公司标品转型的需求,也可以帮助小型私募撬动更大规模,近年来很多信托公司和私募都在做类似业务。


  还有管理信托FOF的人士坦言:“一般愿意与信托合作此类结构化产品的私募,大多处于渴求规模扩大的阶段,尤其是量化私募、债券型私募,因其回撤可控、波动较小的天然优势,更愿意配合发行此类结构化的产品。另外,目前行业中大多数约定期限在1年左右,1年后此类产品可以转化为正常的资管产品,对私募来说是引流的好方式。”


  “类保本”不意味着保本


  值得一提的是,从约定来看,结构化信托产品确实对优先级投资人来说具备“类保本”特征,但长安信托与领睿资产的纠纷无疑给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敲了警钟”。


  “长信信托195号产品设置的平仓线为0.97元,但最终净值却跌至0.5元附近,足以说明,结构化信托的优先受益人也面临着巨大的尾部风险。”沪上一位信托业人士表示,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丧失流动性或持券集中度过高产品遇到债券暴雷时,产品可能出现“爆仓”,最终损失难以控制在平仓线附近。


  上述管理FOF的人士还直言:“除了尾部风险,结构化信托产品还可能面临劣后级受益人无法‘补仓’的风险。以私募为例,一般小私募以自有资金跟投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如果遇到市场巨幅调整的情况,私募可能自身都难保,极有可能放弃补仓。”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成立结构化产品时,需在资金追加义务方面进行更为详细和缜密的约束,将尾部风险纳入考量范围,并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对于投资人来说,需警惕“类保本”的宣传话术,切记如今已经不存在保本产品,在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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