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少”是反诈防非的重点人群,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如何在守护好养老“钱袋子”基础上,通过盘活养老财产,更加有效安全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除了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外,更注重提升晚年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是金融机构服务养老事业的新命题,信托机制可利用其独具特色的资产隔离等制度优势,有序探索养老金融新路径。
“堵偏门开正门”谨防养老诈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投资养老、“以房养老”之名进行虚假宣传,实则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不法分子通常利用老年人信息弱势等特点,通过小恩小惠博好感、承诺高回报、信息不对称等为诱饵,打着虚假养老服务、养老项目、养老机构、养老产品、养老旅游等旗号进行诈骗,更有甚者还利用公证机构掩盖非法目的,借助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公证效力,骗老年人去公证机构对《借款协议》等进行公证,为后期的维权等增添了难度。
同时,养老诈骗也给正规的养老金融服务开展带来了不便。有些人一提到“以房养老”,便与养老诈骗画上了等号,实则不然。正规的“以房养老”产品是由原银保监会批准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我国仅两家保险公司开展这种保险业务,整体业务比较小众,其准入门槛高、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较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业务开展和销售管理都非常严格。
究其原因之一,是正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不足。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老年人对正规养老产品的需求只增不减,但正规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有限,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使不法分子进行养老金融诈骗及非法集资有了可乘之机。
发挥信托机制优势助力养老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养老存在“9073”格局,即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占比分别为90%、7%和3%,养老需求和家庭/家族财富财产传承需求是多数人都将面临的问题,而与遗嘱、养老理财产品等单一功能的工具相比,信托工具的制度优势愈发明显。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兼具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功能,可契合养老金融的财产保护、生命周期养老资金保障、房产事务管理等诸多需求。从这一角度来看,信托机构兼具资金管理和事务管理的优势,与老龄人口的养老需求有着天然联系,有望成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与保险、银行等养老金融产品相比,开展“以房养老”信托业务具有四大制度优势:一是风险隔离优势。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独特优势。信托计划一旦成立,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有助于信托财产免受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从而使信托具有其他财产制度所不具有的风险隔离优势,不受受托人破产、债权人债权追及等因素影响,防止财产被侵占和挪用,也可最大程度上避免对老人房产的争产纠纷。二是支付保障优势。如,以不动产设立的“以房养老”信托一旦生效,可按照合同约定,发挥信托受托人的受托职责与作用,养老账户保障专款专项用于养老相关支出及分配等,可与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机构直联支付,为老人提供本套房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监管保障,从而持续、稳定地支付老年人养老费用。三是机制灵活优势。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下,信托计划可灵活按照老年人意愿,根据受益安排灵活设置房产处置方式,并与家族/家庭信托、遗嘱信托、预付费资金管理信托等结合,助力提升老人晚年养老品质。同时,为保障老人合法养老需求和权益,也可设立监察人等制度,并通过合同约定对受益人等行为进行约束。四是综合服务优势。由于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对养老资金的需求不同,加之失能失智阶段老年人的医养费用将递增,通过打造由公证、律所、银行、保险机构、房屋中介、养老社区、康养集团等多类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链,运用信托架构提供定制化、一站式的生前身后综合事务管理服务,发挥好受托人对委托人的“综合管家”作用。
信托财产登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信托机构均为持牌的“正规军”,在当前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的背景下,应充分发挥行业制度优势,探索信托机制在养老领域的积极作用,如,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对预付费的资金监管机制等,以服务信托为抓手,使其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补充。正本清源,加大正规服务和信托金融产品供给的同时,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使更多老百姓知晓并善用信托制度。
一直以来,受限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税制等缺失,传统养老信托的受托资产仍以现金类资产为主,而以不动产、股权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作为受托资产的信托业务难以快速发展。据媒体报道,2022年10月,全国第一个不动产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文件即《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不动产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了预备案的信托财产登记方式。2023年6月,“桐庐县不动产慈善信托”正式成立,该笔慈善信托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财产登记,成为全国首单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标注“慈善信托财产”的信托,为信托效力和受托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我国居民拥有的财产除了现金类资产,还包括大量的非现金类资产(如不动产和股权)等,“桐庐登记模式”对鼓励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提供了良好借鉴,有利于拓宽信托财产来源,被业内视为财产登记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信托财产的登记主体能更加多元,以不动产、股权等为信托财产登记能取得更大范围的突破,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改革启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机制优势,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助力预付资金管理社会服务,助力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共促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部)
信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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