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供图
证券时报记者杨卓卿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热度不减。
8月8日,*ST新联(000620)发布公告称,公司预重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ST新联、临时管理人分别与6家重整投资人签署了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其中一家重整投资人为外贸信托。
近期,华润信托也披露,公司成功设立鼎邦、鼎庄、鼎立、鼎高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该系列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受托规模合计达128亿元,4家破产重整企业作为委托人。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外贸信托、华润信托,北方信托等近期也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上“落子”,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在近几年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重整案件中,信托似乎正成为重整计划草案的标配。“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作为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项创新型信托业务,也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监管政策及信托业务转型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应运而生的。”
新型业务应运而生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21年破产审查案件公告多达1.74万件,较2019年增加了1.22万件,增幅达230%。近年来,破产案件呈现体量大、产业链长、影响面广等特点,这些困境企业涉及金融机构、投资人、企业职工等,互保企业众多,风险传播能力强,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广泛。
另一方面,国家鼓励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重组等方式重组发展,但现行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破产重整仅占破产案件的10%。
而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多年来在资产管理展业中积累了一定资源,具备了管理和处置重整企业资产的能力,比如具有专业人员队伍优势、资金渠道资源、第三方专业机构资源等,可以通过资源统筹和调配,在破产重整工作中形成合力。
以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为例,其重整计划草案中设置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架构。具体来看,海航集团新设立一个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该公司持有总持股平台公司100%的股权,总持股平台公司持有六大板块持股平台公司,各板块持股平台持有具体的业务板块公司。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持有的总持股平台100%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为受益人,根据不同种类的债权进行了优先受益权、普通受益权、劣后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机构提示五大隐忧
实际上,在近几年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重整案件中,信托似乎正在成为重整计划草案的标配。信托的应用是否存在未预计的后果,当前是否已经存在泛滥的风险?对此,一些司法实务机构和人士不无担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表示,相关担忧主要来自五个方面,即利益冲突问题、受益权价值确定问题、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后续处置问题、信托受托人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划分问题、信托期限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问题。
以利益冲突问题为例,当前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在遴选受托机构时,往往采取定向邀标方式,而我国持牌信托公司数量有限,足以担任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公司数量更加稀少,这就有可能出现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与重整企业债权人重合的情形。此时,就需要关注受托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我国营业信托实践中,受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之一的情况其实已经相当普遍。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作为投资者以固有资金认购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属于较为常见的操作。对此,无论是法律层面的信义义务强制要求,还是监管规定层面的关联交易报备要求,都旨在防范此类利益冲突风险。当然,服务信托与以投资增值为目的的资产管理信托本身就有所区别,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又因应用场景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服务信托,因此,受托人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在新的形势下给予新的思考。”
再如受益权价值确定问题,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所能获得清偿的数额将最终取决于信托财产未来的管理处分情况,而信托受益权何时能够得到清偿,能够实现多少清偿,都存在不确定性——极端情形下,信托受益人获得的实际清偿数额可能为零。信托受益权的最终实现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立信托时被纳入信托的财产价值,而不同目的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对于纳入财产的类型会有不同需求。例如,在美国的大规模侵权赔偿信托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亟须赔偿资金用于治疗,信托就需要具有较为充足的现金保障,为此要求重整企业在信托设立时直接在信托中注入现金,同时还要求企业将未来一定比例的收入纳入信托,以确保信托能够有较为充分的现金流来满足信托目的。“而在有些应用场景中,以现金形式保持信托财产的丰裕并非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要素,此时的难题在于如何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以确定抵债数额,这就需要在重整计划制订中,充分考虑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与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之间的权重,通过调整两者的比例来合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
尽管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发展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但对于这一新兴业务的前景,一些参与机构和人士依然许以期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业务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健全业务规范,当然也需要行业机构的积极协调参与。
比如,当前信托财产过户、信托财产登记以及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缺乏支撑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发展的制度基础。现阶段,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的规范化应用之路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上述制度的缺位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信托财产确权、效力公示等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业务的开展。
未来,需要充分考虑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交付、公示、税收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设,推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向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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