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信托产品附加“风险保障金”机制,“硬保障”还是“噱头”?
2023-12-14 09:16:33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有没有想过,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当业绩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有一笔风险保障金作为补充,保障资金收益?近日,在微众银行代销的中海信托、光大信托部分产品中附加了风险保障金引发关注。12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相关信托公司、银行人士处了解到,风险保障金是部分信托产品特有的机制,信托管理人放弃当期超额业绩报酬,将浮动管理费计入风险保障金,在产品业绩不达基准的情况下,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代表产品保本和承诺最低收益。



  “风险保障金”机制引关注


  信托产品再添一道“安全门”。近日,在微众银行代销的中海信托、光大信托部分产品中附加了风险保障金机制。12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登录微众银行手机银行发现,附加风险保障金的产品主要为中海信托“稳鑫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光大信托“盛元纯债稳利系列”中的部分产品。


  据了解,中海信托稳鑫系列于2022年4月28日成立,微众银行自2022年4月开始销售稳鑫系列产品,截至2023年6月末,累计销售金额66.44亿元、累计到期兑付33.95亿元。


  盛元纯债产品是光大信托财富中心的重点销售产品。微众银行自2020年11月开始销售盛元纯债产品,截至2023年6月末,累计销售金额超120亿元、累计到期兑付超90亿元。


  以中海信托稳鑫14号8期为例,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65%,产品期限95天,起投金额为30万元,在产品常见问题中清晰地写着:当产品业绩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可以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构成最低收益的保证。


  同样,光大信托盛元纯债稳利31号10期、光大信托盛元纯债稳利28号11期等多款产品也均标注了风险保障金的作用。


  谈及风险保障金的具体功能,中海信托客服人员称,“风险保障金是每次项目到期之后,除了给客户分配的本金和收益以外,剩余余额放在一个特定的账户作为风险保障金,用于处理突发情况。该产品是我们公司主动管理的,但微众银行包销了这个项目,由该银行进行代销,实际内容还要咨询银行”。


  光大信托一位高级客户经理介绍称,“比如,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5%,运作好的情况下超过了3.5%,超过3.5%的部分,信托公司自己留存;若有的项目预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7%左右,但没有达到,这时候就会用风险保障金来保障预期收益率”。


  银行层面,微众银行产品经理则提到,风险保障金是部分信托产品特有的机制,信托管理人放弃当期超额业绩报酬(也就是浮动管理费),将浮动管理费计入风险保障金,在产品业绩不达基准的情况下,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代表产品保本和承诺最低收益。


  不承诺保障最低收益


  有投资者将风险保障金与信托业保障基金混为一谈,但值得关注的是,两者并非同一个概念。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可用于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


  “风险保障金”则来源于产品本身的收益。根据光大信托盛元纯债稳利31号10期信托合同,风险保障金指信托单位到期时,该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就超过参考业绩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计提的金额。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已经提取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为限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信托收益达到参考业绩基准,如全部风险保障金均已用于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达到参考业绩基准的,就差额部分无需继续进行分配,即受托人仅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光大信托指出,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于各期信托单位到期日且当期投资收益满足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自风险保障金中提取浮动信托管理费。


  中海信托稳鑫26号8期信托合同的浮动信托报酬一栏中写道: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20日,若截至该日已计提未使用的风险保障金余额大于0元,则受托人有权计提并收取不超过已计提未使用的风险保障金余额的2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具体计提和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金额以受托人届时向保管人出具的指令为准。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有权计提并收取全部已计提未使用的风险保障金余额作为期末浮动信托报酬。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指出,设置风险保障金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平滑产品业绩波动,仅针对因市场原因导致收益不理想进而对投资者的一种补偿机制。而信托业保障基金帮助的是信托公司,是较为极端情况下的一种救助。


  对此,微众银行产品经理举例称,比如投资者买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4%,最后收益达到4.2%,那么投资者最终也只能拿到4%,省下的0.2%转入风险保障金,当产品业绩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可以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构成最低收益的保证。


  “风险保障金”并非“硬保障”


  从产品性质来看,风险保障金是出自产品投资收益,也并不属于变相保本的机制。对投资者而言,能否真正成为一种“硬保障”还有待观察。


  喻智进一步指出,这类机制通常设置于固收类产品中,资金源自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且只有在业绩相对较好的情况下才能按比例提取,收益不及预期的话这种机制作用很有限。所以风险保障金并不是一种“硬保障”,该承担的市场风险最终还是要由投资者承担。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分析称,风险保障金是信托公司根据需求设立的创新交易模式,解决市场开展业务的痛点,又形成了较好的激励机制,提升管理能力获取超额信托报酬,形成的是一种保险机制,相当于信托公司发挥了部分保险功能。


  廖鹤凯指出,投资者依然还是需要考量产品本身的情况,风险保障金只是作为一个风控手段,不能认为产品是保本保息。


  谈及风险保障金也有信托公司客户经理直言,“设置的逻辑就是让投资者安心”。


  北京商报记者宋亦桐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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