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融信托默许“拼单”形成“小集合”,致员工诈骗20余客户1200万,法院:公司担责本金损失的70%
财联社12月20日讯(记者彭科峰)如果金融机构的员工不受监管,肆意妄为,其后果不但会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更会殃及金融机构本身。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时,该公司员工刘胜军以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骗取杨某等27名被害人认购款1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
案发后,投资者起诉华融信托,最终法院裁定,华融信托公司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怠于公司员工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间接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承担70%本金赔偿。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理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本案中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法院判决信托公司担责并无不当。另外,投资者也应理性看待投资风险,尽到审慎义务。
律师认为,本案其实也反映了信托行业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集合信托计划中,高收益的信托产品一般都有三百万甚至更高的投资门槛。但高净值人群并没那么多,而一些个人投资者在资产不达标时贪图收益,以多人“信托拼单”的方式去购买,汇集多人资金但仅由1人出面代表,获取收益后再分成,这就是所谓的“小集合”。但实际上,这种投资方式不但涉嫌违规,而且风险性极大。建议投资者在进行信托投资时最好避免采取该方式。
弥补个人亏空华融信托员工诈骗投资者1200万
据文书披露,李某,女,家住乌鲁木齐市。2018年6月23日,李某向华融信托公司员工刘胜军的银行账户中分三次转款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共计转款110万元。6月26日,李某与刘胜军签订《“华融信托·安厦1号(新疆海成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资金募集协议》,认购金额为110万元。协议载明,本次资金募集的认购人12人,募集资金共计1440万元,用于购买华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资金募集协议还均载明:按照规定,单个自然人最低认购限额为100万元,鉴于认购人资金规模有限,经协商自愿认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本次募集以刘胜军为召集人,并以刘胜军名义与华融信托公司签署有关信托协议等资料,并按照信托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他认购人不需签署协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李某原以为能够通过投资信托获得高额收益,但却没有想到获取部分“收益”后遭遇“暴雷”。经警方介入后,才知道被刘胜军诈骗了钱财。
实际上,被刘胜军诈骗的不止李某一人,其手段基本一致。另有文书披露,90后杨某于2017年8月向刘胜军银行账户中转账10万元。二人签订《“华融·安居2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资金募集协议》,认购金额为10万元——协议同样说明以刘胜军为召集人,并以刘胜军名义与华融信托公司签署有关信托协议。
后据警方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胜军为弥补个人投资的亏空,在华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时,以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骗取27名被害人认购款1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支付被害人收益。
投资者起诉公司法院判华融信托赔偿七成本金
据了解,案发后,2020年9月,当地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胜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为了找回自己的损失,近期多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融信托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近期上传的法院二审文书中,华融信托方面称,投资者的损失完全系因自身过错,以及刘胜军的犯罪行为而造成,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李某的案件为例,华融信托称,李某的投资额已达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要求,其完全可以与华融信托签订合同,“但李某为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通过刘胜军集合多人资金的方式认购案涉信托计划。”
不过,当地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均部分支持了投资者。法院指出,华融信托公司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信托项目的实际运营中,放任、默许员工形成“小集合”,与不具备信托产品认购资格的投资人签订资金募集协议、汇集资金;华融信托公司明知员工利用投资者对其公司的信任,对外推销其公司信托产品、汇集资金,但对汇集资金无任何监管措施,使得有犯罪意图的员工轻而易举从犯罪预备实现犯罪既遂。华融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其过错行为给投资者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却怠于对募集资金的召集人也即其公司员工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使得汇集资金出现脱管的混乱状态,应认定华融信托公司系间接侵权人。
因此,多份判决书均指出,华融信托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投资者自担30%损失责任。
(财联社记者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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