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大,家族信托业务也逐渐成熟,家族信托各类功能体现也更加充分。与此同时,在压降融资类信托的大背景下,高净值客户通过家族信托投资信托产品的需求降低,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功能成为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23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2023年三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占比为38.43%,稳步提升。其中,债权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结合了家族信托和债权投资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逐渐受到高净值客户的青睐。通过债权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将高净值人群的“投融资”需求结合起来,委托人可以更好地管理其财富,并获得稳定的收益,而委托人的家族企业也获得了较为灵活的贷款支持。
结合民企客户投融资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债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现金资产或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人以现金资产成立家族信托,并指定由家族信托向满足条件的委托人家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新的债权,之后家族企业向家族信托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另一种是委托人直接将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原来家族企业向委托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被转移至向家族信托进行继续履行。
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三分类新规”)规定,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其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根据规定,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但同时也强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按照信托三分类新规,债权家族信托符合“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而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对家族参股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则属于信托贷款性质,债权家族信托取得针对家族企业的债权后,则可以收取债权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息。
通过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可以看出,债权家族信托为家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传统融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可以通过信托途径获取到更为灵活和优惠的融资条件,支持其业务发展和扩张计划。而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者,能够为家族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资方案,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信托从业者柏托表示,债权家族信托至少对融资难的民营企业主有一定需求。委托人设立债权家族信托至少有两类情景,一是自己的家族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在流动性上出现困难,需要补充资金,但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难,申请流程繁琐、周期长,且审批要求严苛。二是委托人看好自己的家族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企业主最了解自身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如果企业经营稳健,盈利较好,企业主会希望继续投资。
规范发展方能实现风险隔离
对于债权家族信托的优势,信托从业者柏托进一步分析,债权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企财产隔离的功能,形成防火墙。资金或者存量债权装入家族信托后,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可以发挥风险隔离的作用,企业破产时也不会追偿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但前提是信托财产设立时没有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
其次,如果企业主个人借款给其家族企业,则易造成公司财产混同,存在合规风险。而资金或者债权装入家族信托,由家族信托借款给目标企业(委托人的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借款,避免了公私财务处理的合规风险。实务中,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偿付利息时,公对私打款,也存在合规问题。此外,目标企业偿还给信托的利息可作为经营成本进行税前列支,信托专户无个税缴纳义务。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个人)放款给目标企业,所获利息收入须支付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且目标企业超过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比例2∶1的利息支出,不能做税前列支,很不划算。
但柏托也提醒,委托人设立债权家族信托不要抱着避债、逃税和抽逃目标企业资金的目的,尤其不能保留太多控制权,否则容易被“穿透”,被视为“虚假家族信托”,最好设置投委会、监察人,限制委托人的过度权利。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唐潮律师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认为债权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是建立在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考量,认为关联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一种优质的非标金融产品,所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此的业务逻辑之上的。
他认为,如果一个委托人以财产传承为目的设立了家族信托,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关联企业的做法,可能会将已经隔离的企业经营风险再次绑定在信托财产上。
唐潮律师指出,实际上,债权家族信托这类业务多是客户自己的企业先有了融资需求,因为个人向企业放贷,企业无法获取相关票据就不能获得经营成本的税务扣除,或是因为个人不希望承担相应税负,所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变相向企业放贷。
他进一步指出,为了获取企业和个人原本无法获得的税务待遇,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如果信托层面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信托财产被认为依然属于委托人所有,或是信托直接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委托人的税务风险可能就更大了。相对的,对于受托人来说也可能会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
唐潮律师解释到,债权家族信托这个业务的关键是怎么规范地去做,如果一开始就打着各种各样的小心思,来设立所谓的债权家族信托,无异于河流源头的水就是脏的,很难说下游通过设计就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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