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正式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因违规减持、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950万元,并共处以2200万元的罚款。
家族信托的合法合规性,成为了热议的话题。有媒体朋友提了几个有趣的问题,我这里尝试做简要回答。
1.有观点指出,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细究的话都是委托人控制的,境内家族信托委托人控制权过强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的?
赵廉慧:委托人的控制权强弱本身并不重要。信托原本就是“死手控制”的工具,委托人要求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保留必要控制权是合理的。我国委托人控制权较强的原因:(1)国内的信托公司管理能力较弱,也不清楚受托人义务和责任的边界,所以,主动管理意愿较低,乐见委托人保留信托的管理权;(2)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对信托财产如何投资管理有相当的自信。(3)没有全面理解家族信托的功能,仍然将其当作理财信托。
2.为何在本案中,您认为该家族信托为消极信托,消极信托是指事务管理性信托吗?在全委和指令性家族信托当中,若委托人从事违法事项,受托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赵廉慧:消极信托是相对于积极管理信托而言。典型的消极信托和典型的积极信托之间存在多样的中间状态。基于对风险的厌恶,信托公司乐见委托人保留信托事务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如此并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
在全委型的家族信托中,若委托人指示从事违法事项,受托人并非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人的指令明显违法,受托人仍然坚持执行,则受托人仍然会被作为行为人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即使在消极信托,受托人对外也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其行为代表信托,受托人并非委托人的代理人。关于信托管理内部权限的内部约定无法排除受托人对外的责任。
3、您为何提到“家族信托业务作为法律业务的属性越来越明显,各方参与者要谨慎行事”?
赵廉慧:
----家族信托很难标准化,金融产品的属性只是其部分属性,法律关系复合体的属性越来越明显。设立家族信托需要考虑复杂的法律问题,仅在民事领域就和民商法的几乎所有领域——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亲属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法律业务的特点十分明显。
----家族信托更多体现委托人的意愿。这种安排是有个性的,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第三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家族信托涉及的财产类型复杂。资金、不动产、股权、动产、债权(包括保单)、知识产权等,应有尽有。
----家族信托的目的多元。家庭财富的传承,家庭成员发展的激励,弱势成员的抚助,债务隔离、税务筹划等。
----家族信托存在期限长。原来商事信托领域不甚重要的信托变更的问题变得无比重要。
在这个长期存在的复杂关系中,各方主体要重新审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4、此案目前是否存在争议,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的通道属性?家族信托是否又被曲解?对于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而言,受托人的底线和原则在哪里,边界在哪里?
赵廉慧:
成为通道本身并无大的问题。家族信托制度和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委托人实现自己财产管理、规划和传承的工具,委托人保留或多或少的控制权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信托制度不能被利用来从事非法行为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只要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家族信托成为通道本身并无问题。
在受托家族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受托人的行为底线是信托法和相关监管规则。若监管规则没有特别要求,家族信托业务只需要遵照信托法等民商法的规定,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
民众和实务界对“法律规则的明确性”是有误解的。包括信托法在内的民商事法律,无论多么完善,都不可能对人们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信托法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对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的行为确立了抽象的概括性的标准,能够为受托人的行为确立相对清晰的指引。
感觉没有人能说清楚?那是你没找到对的人。
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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