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汽车二度IPO上会前夜被叫停 业务资质受关注
2020-08-04 10:36:09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4日,首批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正式开启申购。一周内将有6只创业板注册制公司申购。

然而,就在创业板打新季即将开启之际,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汽车”)成为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家被“取消审核”的企业。

原本按监管层安排,本应在7月28日深交所召开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场进行审核的华奥汽车IPO申请,在审核前夜突然被叫停。

据7月27日晚间,深交所发布第9次审议会议补充公告称,“鉴于华奥汽车在上述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出现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华奥汽车的发行上市申请”。

缘何在上会前夜被叫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市场上有说法称这或因其被举报,与其运营资质有关。不过对此说法,记者尚未能从华奥汽车及相关方证实。

实际上,这并非华奥汽车首次冲刺A股。2018年6月其向深交所首次递交招股说明书并获得受理,但2018年10月其IPO便被中止审查。

从两次冲刺IPO相关反馈问题和回复来看,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业务依托4S店又未被取代?

华奥汽车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第三方汽车延长保修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机动车检测评估和延长保修服务。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评估服务目前主要应用于4S店(伴随延长保修)、车辆抵押贷款、车辆交易等场景,并正向新能源汽车和机动车核心零部件再制造等场景拓展。

最新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华奥汽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检测和汽车延保服务收入。

记者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华奥汽车招股书中“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一栏并没有一个具体地址,而是“各合作4S店内”。

这与其业务模式有关。

华奥汽车主要采用与4S店合作,派驻销售人员在4S店向客户直接销售的模式开展检测和延长保修业务,业务对4S店体系存在依赖。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奥汽车已同994家4S店展开合作。

2017至2019年,华奥汽车的营收分别为4.59亿元、5.1亿元和5.33亿元。

其中,近三年检测评估服务贡献的营收为3.99亿元、4.34亿元、4.4亿元,占总营收的比例为87.03%、85.10%及82.65%;近三年延长保修服务创造的营收为0.59亿元、0.76亿元及0.92亿元,占总营收的比例为12.94%、14.89%、17.35%。

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检测业务毛利率较2017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各地4S店经营成本上升,为了保持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提高了向部分合作4S店支付的检测业务技术服务费比例,导致2018年度和2019年度检测评估服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具体来看,报告期内采购技术服务费分别为7114.05万元、8199.40万元、8740.4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与4S店合作影响的不仅仅是毛利率。华奥汽车自身并无自有的相应场地或者检测车间,主要在各4S店派驻专职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开展检测和延保业务时,华奥汽车向4S店支付服务费,4S店则向华奥汽车司提供必要的工位使用、设备支持、数据支持、宣传展示等服务。

可以看到的是,华奥汽车的很多业务都要依靠4S店进行,包括收款、业务销售、检车服务等,已经对4S店体系形成严重依赖。

事实上,与4S店间紧密的关系,也是此次创业板IPO申请中交易所关注的焦点。关于委托4S店代收服务款、发行人与4S店的业务关系等,深交所都给与了重点关注。

在发行人与4S店的业务关系部分,深交所更是直接要求补充披露主要业务全面依托4S店而又未被4S店取代的商业逻辑及其合理性。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已过期

华奥汽车另一个广为市场关注的关键点在于,其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早在其首次冲刺创业板时,证监会就在反馈意见中对此给予了重点关注。

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在规范性问题第二条便指出,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业务模式不完全一致,同时发行人为控制风险,“在提供延长保修服务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险’” ,实践中行业公司亦存在“部分不投保或部分投保”的情况。

证监会要求其说明发行人的主业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能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补充说明发行人检测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汽车检测标准;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开展检测评估业务和延长保修业务是否需取得从业资质、是否须持证上岗;补充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延长保修服务是否属于《办法》规制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发行人是否实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结合业务开展过程和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实践中延长保修与投保行为可分离的行业现状,说明发行人延长保修服务是否属于直接投保行为;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车辆登记证书等据以证明具体车型的文件资料的情形,开展延长保修业务是否符合《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出《许可证》的业务许可范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最新版招股书(上会稿)中,华奥汽车对此给出的相关表述为“发行人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但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记者注意到,该所有人为华奥汽车,编号为110105680456932003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4日,目前已过期。


责任编辑:杨璐

华奥汽车,IPO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