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开征“数字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
2022-07-22 11:57:27
文章来源
程龙

  

  新冠疫情影响下,欧盟正在积极推进“数字税”的开征,结合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征“数字数”的现状,分析开征“数字税”的合理性。根据中国的数字经济现状,发现欧盟开征“数字税”对中国的影响有限,但长期来看,为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国需要积极应对。对此,中国短期内应该慎重开征“数字税”,要以“数字税”为契机优化中国税制设计,并在国内发展较成熟领域做试点研究,同时还要积极参与修订国际税收协定,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税务管控平台。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引起的病毒性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整个2020年都在疫情中度过。新冠疫情对世界经济造成了沉重打击,酒店餐馆、汽车制造商、航空公司等传统企业面临一系列出口受阻、需求大量萎缩、供应链断裂、裁员等难题,而大型科技巨头却受益于各类电商服务、在线教育、在线会议、电子游戏等线上需求的猛增,业绩节节攀升。2020年7月31日,谷歌、亚马逊、Facebook及苹果财报显示,除谷歌呈下降趋势外,其他三家均实现超预期增长,亚马逊二季度营收更是高达889.1亿美元,同比增长40.2%,超过预期近7倍。瑞士信贷数据显示,2020年1月-7月,谷歌、亚马逊、微软、Facebook及苹果公司的股票上涨37%,而同期标普500指数中的其他股票平均下跌6%。因此,2020年9月5日,欧盟经济与税务专员、意大利前总理真蒂洛尼在经合组织会议上表示,单从经济角度看,这些科技巨头是疫情的真正赢家,但是,他们却没有在欧洲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经合组织年底无法就数字税达成共识,欧盟将在2021年提出新的数字税(马伟等.电子商务跨境反避税探究.国际税收)。


  一、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征“数字税”情况


  (1)欧盟开征“数字税”的背景


  欧盟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研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出台过包括《人工智能通讯》、《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人工智能合作宣言》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战略条例,努力使得数字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并不断提升经济总量占比。但是,欧洲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却没有适当的税法管制,造成了对其他经济实体的歧视现象,也没有给欧盟国家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现今情况下,数字型企业的实际有效税率要远远小于其他企业的有效税率,因此欧盟认为世界各国需要对数字型企业重新制定新的税收制度,现有的税收体系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既不能保证各行各业的非歧视发展,也不能开拓新的税源,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现象。现今情况尤其对于那些跨国的互联网巨企业来说,是十分利好的,他们在利用数字经济的垄断地位攫取高额的利润,并不断扩张,吞并其他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打压了数字科技创新,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威胁欧盟成员国的财政安全与经济安全。欧盟委员会同时通过民意调查发现,约7成的欧盟公民赞同开征“数字税”,认为需要做些什么来改变不公平的税收制度。在此背景下,欧盟于2017年颁布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中的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文件,对数字税征收方案进行了有效的探究,并在2018年正式推出2种数字税立法提案(潘虹.关于构建“互联网+纳税服务”生态的思考.税务研究)。


  (2)欧盟“数字税”立法提案内容


  2018年12月,欧盟委员会对2种数字税立法提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这2种数字税提案分别是改革企业所得税方案和实行过渡税方案。改革企业所得税是从根本上能够解决税负问题,直接规定即使在欧盟成员国内没有“实体存在”,但也可以认定为虚拟常设机构,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的收益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励贺林.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收益归属国际税收规则的思考.税务研究)。为了避免打击中小数字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的收益的数字型企业划分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一是该企业在某一成员国内的年收入达到700万欧元;二该是在企业在某一成员国内一个纳税年度内积累超过10万名的用户;三是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与用户达成3000份以上的数字服务合同。这种数字税提案承认了线上价值的创造,直接把数字型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创造了新的税源。


  实行过渡税提案是在改革企业所得税提案能够正式实行之前,针对这一过渡时期的特定数字经济活动收入征收过渡税。过渡税方案没有改革企业所得税方案全面,只是针对用户参与价值创造,却难以从中征收到税收的数字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数字平台类企业,像亚马逊、谷歌、微软等。过渡税是对他们的在线音视频、游戏及文本的销售、在线广告招标、商品和服务的在线销售、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视频流量等获得的收入征收税款。过渡税同样规定了适用企业标准,一般是适用于全球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并且欧盟内的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的数字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不在此范围内,同时建议使用3%的税率。


  对于欧盟的“数字税”立法提案,各成员国的看法不一,法国、西班牙等经济体量大的国家积极赞成,而荷兰、爱尔兰等经济体量小,同时是著名避税的国家反对,其他国家保持中立、观望态度。表1统计了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数字税”立法提案的意见,反对与赞成数量相同,大部分国家还是保守态度。而下面介绍的法国、英国已经开征自己国家的“数字税”就是参照欧盟的过渡税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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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国和英国的“数字税”


  2019年4月8日,法国国民议会就表决通过了“数字税”提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数字税”的国家。法国政府将对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境内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型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征税对象包括平台收取的佣金、转售数据及在线广告收入等。法国如此急切的开征数字税,主要是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因为早在2018年11月,法国政府为了减轻财政压力,提出了加征燃油税,却引发群众不满,导致了声势浩大的“黄马甲”运动,马克龙总统面对前所未有的执政危机以及不断扩大的财政赤字,急需开辟新的财源补充财政资金,缓和群众的愤怒。这时,通过征收数字税,既可以抢占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话语权,同时可以为政府新增5亿多欧元的财政收入,对于法国政府来说一举两得。


  英国政府在2020年4月1日确认开征“数字税”,英国的“数字税”很像中国已经取消的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征收的,是对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在英国境内超过2500万英镑的互联网企业征税,税基为英国用户的收入,税率为2%。英国数字服务税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其征税范围的业务活动,具体来说,第一是提供金融或者支付的业务活动,该类业务已有其他税种征收;第二是在线销售自有商品,该类型活动是用户自发参与,不创造新的价值;第三是提供在线内容产生的收入,类似于中国的B站UP主,用户不是该类活动的价值驱动因素;第四是提供无线增值业务和广播服务活动,该类业务活动已被增值税征收,不再重复征收。


  二、“数字税”开征的合理性


  数字税是以与用户相关的数字服务为征税对象,必须对用户所在地(是否为本国用户)进行确认,常用的所在地判断标准是用户的惯常居所是否在本国,且在参与相关数字服务活动时是否主要位于本国。而对于用户类型来说,包括使用或参与数字服务活动的个人、公司及其他类型的法人组织。一般而言,数字税的课税服务类型主要有:针对向本国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所取得的佣金、运费收入、在线广告收入、订阅服务费及销售数据取得的收入等,而业务模型则包含:博客、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点评平台、内容共享平台、APP商店、共享经济平台、约会平台、在线市场等。


  各国开征“数字税”主要是因为用户所在地(价值发生地)也就是实际经营行为的发生地的税收遭受到了损失。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C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把A地的货物卖到B地,C地政府可以对C地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征税,而B地政府完全征不到税。同样的,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一些广告宣传类业务,A地的生产企业通过C地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出广告,B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搜索、点击广告到最终形成购买,广告的对象是B地的消费者,但是广告产生的收益只有A地生产企业和C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享,A地和C地的税收部门可以征到税,B地的税收部门却没有对此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征得税收。因此,征收数字税或者数字服务税用来弥补税收损失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欧盟开征“数字税”对中国的影响


  从欧盟官员对开征“数字税”的表示来看,“数字税”影响的主要是美国的跨国科技企业。但中国也是数字经济大国,《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仅2019年一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就高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36.2%。如图1所示,中国2014-2019年的数字经济规模和占GDP比重呈不断增大趋势。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海外网购越来越得到消费者的喜爱,占比不断上升。同时,像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字节跳动等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都势必会面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数字税征收和相关税收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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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中国互联网科技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数字税的相关立法动态及其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措施,做到提前规划和筹备,以降低税收风险,避免税收损失(高金平.李哲.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初探.税务研究)。虽然目前来看,受益于中国庞大的数字经济市场规模,中国的大型跨国数字型企业很少,海外资产规模也比较小,其他中小型数字企业进行海外扩张的欲望也不是特别强烈,所以,中国短时间内受到欧盟开征“数字税”的影响并不大。


  四、中国应对欧盟“数字税”的对策建议


  (1)根据中国国情,短期内慎行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欧盟及其成员国推出“数字税”是为了填补财政缺口。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就曾表示,在欧洲范围内考虑开征数字税,可以为欧盟提供7500亿欧元复苏基金。经欧盟有关机构估算,数字型企业平均有效税率是9.5%,而传统企业有效税率是23.2%,如果对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数字型企业征收数字税,则每年可为欧盟预算增加高达13亿欧元的进账。因此,可以看出欧盟征收“数字税”目的并不是那么单纯为了公平,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考虑到欧盟内部大部分成员国对开征“数字税”持中立观望或反对态度,欧盟能不能尽快落实“数字税”方案,还是一个值得时间检验的问题。首先,从美国对法国、英国等已开征数字税的国家采取的诸如对进口汽车及零配件的“232调查”、对进口自欧盟的钢铝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法国数字税发起的“301调查”等报复手段就可以看出,如果欧盟开征“数字税”,那么美国政府大概率会进行报复,影响世界经济形势。其次,欧盟内部发对的国家好多都是“避税地”,他们也大概率不可能为了全欧盟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降低自身对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再次,对于大型跨国数字型企业来说,他们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拥有专业的税务咨询管理团队,可以很好的进行包括利润转移等手段在内的避税行为,甚至通过游说,对欧盟委员会的“数字税”法案产生效果,影响其实施。目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主要经济体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国经济巨轮想要行稳致远,短时间内还是需要慎重开征“数字税”,先看看欧盟及其成员国“数字税”的实施效果,再进一步规划中国的“数字税”方案。


  (2)以“数字税”为契机优化中国税制设计


  当前数字科技发展迅猛,数字经济带给人们的生活许多便利,已经是呈现一种不可逆的发展趋势。而对于“数字税”来说,尽管各国的意见不一致,但长远看是一种必然要征收的税种。欧盟想要推行“数字税”说明了“数字税”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征已成趋势,中国应该以此为契机,从顶层设计,及时完善和更新现有税法,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第一,在直接税方面,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包括修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及常设机构的概念界定,扩大无形资产、用户参与等产生的收益范围。第二,在间接税方面,可以将数字服务的内容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在线交易的数据化产品,可以区分为转让无线资产和提供数字内容服务2种,通过对无形资产和数字内容服务分别设定增值税率,将其纳入流转税课征体系。间接税改革与直接税改革的区别在于:间接税对所有的数字服务都可以无差别征税,不会有歧视。而直接税只会对外国非居民企业产生影响,保护国内的数字型企业。对此,中国政府在选择哪种方式改革税制时,需要从战略层面考虑,审时度势,保护中国数字型企业少受外国数字税干扰,促进中国数字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廖益新.宫廷.英国数字服务税:规则分析与制度反思.税务研究)。


  (3)在国内发展较成熟领域做试点研究


  虽然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庞大,但是内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同样存在。数字型企业的有效税负水平也与欧盟一样,明显低于传统企业的有效税负水平。像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网易和滴滴出行等企业,他们资产规模巨大,市场占比也很大,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这些企业同样可以利用中国税制缺陷,实施避税,加剧了与传统行业企业的税收不公。为了保护中小型数字企业,减少税负歧视,需要中国政府在这些发展成熟的领域,先行试点,推出中国的应对方案,可以健全税法体系,调整税收范围,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偷税漏税,总结试点实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培育可推广、可复制的征管经验和模式,为未来数字税的开征奠定基础。


  (4)积极参与修订国际税收协定


  如今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经济增速缓慢,国际格局剧烈动荡,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国要在变局中发展,在变局中实现民族复兴,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目前是数字经济时代,在以欧盟为先推出“数字税”之际,中国也必须参与进去,与各国合作,修订国际税收协定,使得“数字税”不再是一个带有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税种,而成为一个保障国际税收合法权益的非歧视税种。因此,我国不仅要在经合组织中发声,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也要在自己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加入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协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推进相关税收协定的签订,尤其针对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数字服务收入、消除重复征税及情报交换等内容要充分讨论商定,争取形成一个互利互惠、公平竞争的非歧视税收环境。同时,积极倡导各国修改自己国家不适合新的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条款,提高各国参与积极性,妥善处理各国分歧,为世界数字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力量(倪日红.经济数字化、全球化与税收制度.税务研究)。总之,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出引领作用,助力构建更加合理、公正、公平的国际税收征管环境。


  (5)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税务管控平台


  数字服务平台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例如平台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为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管等。这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难题,为中国以后更好应对欧盟“数字税”挑战奠定技术基础。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之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征是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匿名性与信息不可篡改性,可以解决多方协同问题。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与清算系统,可以追踪到每一笔交易的收入及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最终汇总收入,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便同时有效解决了数字服务平台企业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难题(廖益新.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针对为平台提供服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可以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系统,由数字服务平台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人,向该系统提交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平台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减少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区块链税务管控平台的建设也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试点探索,设置相应的奖惩制度、监管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发票,建立高效、安全、透明的税控平台,保障中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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