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中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2022-07-25 10:38:10
文章来源
何婧怡、陈雨卉、孙雅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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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各类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平台。在网络众筹中,求助人与众筹平台之间、赠与人与众筹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与众筹平台之间还会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三方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众筹平台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求助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相关的违约责任;而赠与人基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无需承担过多的民事责任,其更多的是享有权利。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众筹平台,因此对网络众筹三方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研究可以帮助法律实务人员用现有的法律处理相关纠纷案件。


  1 问题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水滴筹为例的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具有传播广泛、不收手续费等优点,其作为一种新型求助方式,可以帮助求助人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提升救助覆盖率,是传统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见图1)但与此同时也暴露了种种问题,例如“罗一笑医疗花费造假”“王凤雅家长挪用善款”“吴鹤臣家庭优渥无需筹款救助”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此类信息或将影响社会对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看法和积极性(朱巍.水滴筹“扫楼”事件引发的思考)。不久前,水滴筹平台针对发起人莫春怡擅自改变善款流向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体现了相关立法需求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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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网络众筹流程


  于法律层面探讨相关主体的责任性质及内容时可以发现,本文所研究的发布筹款信息的主体为个人,并不受《慈善法》的规制。而且平台的协议条款存在漏洞,权威性不足(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同时,目前司法实践案例不多,缺少系统性的参考价值。故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求助人、赠与人、众筹平台之间实际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系统研究三方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期对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现有的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探索合适的民事责任承担。


  2 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中多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


  探究民事责任问题,需要明确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中涉及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1 众筹平台与求助人


  若需使用水滴筹平台,用户需阅读并同意规定了用户与平台的权利义务的《水滴筹用户协议》后才可成为求助人并发布求助信息等(金锦萍.罗尔事件: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故用户对协议的确认就是一种承诺,意味着双方签订了网络服务格式合同,用户和水滴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该协议的约束。


  “网络服务协议通常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单方拟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也就在一方事先拟定的合同中予以确定,用户只有接受或是拒绝接受的权利。”《水滴筹用户协议》第一条规定‘水滴筹’是互联网平台,仅为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赠与人等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姚黎黎.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提供者义务之设定.)。而水滴筹平台通过合同确立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其确立方式为,求助人阅读并确认一系列格式合同,包括《水滴筹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之后才能在平台上发布相关求助信息等待他人对其进行赠与。可见,不论是协议规定还是实际运营,平台都仅是为发起人与求助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故求助人与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水滴公司之间应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2 众筹平台与赠与人


  根据《水滴筹用户协议》第一条和第四条可知,水滴筹是为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双方具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其为居间方,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水滴筹不介入项目纠纷。


  但是,《水滴筹用户协议》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平台对不适用服务规范的用户,有停止提供服务、终止个人求助项目、要求退还赠与款项等权利。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求助人获得赠与款项后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退还赠与款项等行为,则赠与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代为追偿相关款项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平台并非完全不介入众筹项目。根据《水滴筹用户协议》,赠与人授权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水滴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代表赠与人向求助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普通情况下,例如赠与人利用平台进行捐赠,赠与人与平台之间具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在存在不适用服务规范的用户的情况下,赠与人与平台之间形成委托关系。


  2.3 赠与人与求助人


  《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第五条明确表述“赠与人向发起人、求助人的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同时,《水滴筹用户协议》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赠与人与求助人之间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是邀请人为了将自己置于一种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从而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对方提出要约的行为,是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同时邀请人还需提出交易条件,例如对发出的要约邀请中就相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在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情况下,求助人在水滴筹平台中发布的求助信息一般都包括求助人的疾病状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预期款项用途等相关内容和允诺,且求助信息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求助人也希望相对人能向自己发出赠与合同的要约,因此求助人发布的求助信息一种要约邀请。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包括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向特定人作出。其三,具有约束意思。赠与人向求助人捐款的行为包括了捐赠的目的、捐款的数额、求助人应尽的义务(即求助人应将赠与款项用于人疾病治疗等合理费用支出)等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该行为是针对特定的求助人的,因此赠与人向求助人捐款的行为是一种要约。


  赠与合同的成立还需要有受赠人同意的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可以通知和行为的方式作出。但在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情形下,求助人与赠与人双方往往并不相识。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承诺无法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时,《水滴筹用户协议》表明求助人可以提现、使用赠与款项,所以以提现表示承诺是此类情形中的交易习惯。因此,求助人的提现行为就是一种承诺,是同意赠与的表示。此时,赠与人和求助人之间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正式成立。


  因此,在赠与人将财产赠与给求助人的过程中,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解除,但双方实际上签订了不要式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3 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众筹平台利用其居间地位,事实上形成了中介平台的一种形式;同时,在前文所述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与平台之间会形成委托关系。因此,众筹平台可能存在以下两种责任: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和不及时履行诉讼义务的违约责任(宋春明.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以“水滴筹”为例)。


  3.1 未尽对求助人信息审核义务的违约责任


  《水滴筹用户协议》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平台有权要求用户提交相应的信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如用户未能按照平台要求提交信息、资料并公示,平台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提供服务。从中可见,平台无可辩驳地需要尽审查义务。但该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水滴筹用户协议》并未明确,相关法律也不存在具体规定。


  我国《慈善法》所规制的是慈善组织,而水滴筹等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平台并不属于慈善组织,因此《慈善法》无法对个人求助问题进行约束。所以,没有具体法律对平台的审查义务进行规定。


  笔者从对求助人的访谈中得知,平台对求助人上传的个人信息仅是“有”则通过。《水滴筹用户协议》中发起和提现筹款要求求助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平台审核”,但是也言明“赠与人自行判断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可见平台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了形式审查。


  此外,水滴筹等平台有设置诸如“说明情况”的板块,让求助人的亲友等实名制填写和筹款人的关系、对求助人相关信息的了解情况,以增强该筹款项目的可信度。因为赠与人是基于对平台与求助人的合理信赖才进行捐赠,所以为了保护这一合理信赖,平台应当在对求助人信息审核不到位的情况下承担一定后果,即未尽对求助人信息审核义务的违约责任(宋春明.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以“水滴筹”为例[J].河北企业,2020(01):145-146.)。因此,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平台如未能尽到必要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 未及时履行诉讼义务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水滴筹在特殊情况下有义务代为追偿相关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举证过程较难。平台能真正知晓的求助人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况少之又少。求助人的信息虽然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但平台能够获取证据的方式比较被动,仅有他人举报、网络平台上求助人所展现内容与截图,可能还包括现实中认识求助人亲友的人提供的一些资料。因此平台若要追偿,在举证上存在极大困难。再加上平台对此并不予以主动调查,其难以真正履行平台协议中所约定的诉讼义务。


  4 求助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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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近年来的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纠纷案例以及上文对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求助人面临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因违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


  4.1 缔约过失责任


  在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主要探讨其中的欺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即求助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为此笔者向不特定大众发放了两百余份问卷,以了解大众对水滴筹平台的看法。调查问卷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有一定资产的家庭即使发起募捐也应当描述真实的家庭情况,不应隐瞒。且七成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情况会影响自己的募捐行为。问卷还显示大部分被调查者不进行募捐的原因,除了对平台的不信任以外,还有对于诈捐的怀疑,即求助人提供虚假信息。以上两种情况皆会破坏赠与人的信赖利益,求助人都应赔偿。


  由于使用水滴筹等大病救助平台订立赠与合同的求助人和赠与人大多在现实中并不熟悉,赠与人只能依据平台上求助人上传的病情与家庭等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进行赠与,此时基于求助人的描述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对于合同订立与否就显得举足轻重。求助人如果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与履行利益赔偿之间,非违约方只能择一主张,而不能同时主张,故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求助人应当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应当退还赠与。


  4.2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


  此类责任发生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善款已经由平台发放给求助人之后。由上文可知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水滴筹用户协议》第七条表明求助人与赠与人会确认所得善款的用途,在实务中求助人也会在筹款页面写明善款使用途径。


  依照《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亦有类似规定,当求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善款,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求助人应承担包括返还筹集款项在内的法律责任。在2018年水滴筹诉莫春怡一案中,求助人出现了将善款挪作他用、与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一致的情况,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莫春怡退还未使用善款和利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4711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求助人若未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的约定使用善款,其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赠与人可能的民事责任


  《水滴筹用户协议》第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具有三项义务,其中第一和第二项义务属于形式上的义务。第三项义务则是有关赠与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这一行为仅会导致在某些情形下,赠与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会使赠与人承担责任。


  由上文可知,赠与人与求助人之间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求助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将赠与款项用于疾病治疗等。但是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仅需承担给付义务,因此赠与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很少。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有可能会在赠与财产有瑕疵的情况下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故意不告知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财产不具有瑕疵的情况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中,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钱款,此类情形较为少见。


  对于赠与人反悔想放弃捐赠的情形进行探讨,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赠与人与求助人之间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在求助人作出提现行为后达成的,此时赠与财产已经转移。因此,在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下,此类情形只能存在于赠与财产转移后。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享有法定撤销权,即当求助人并未将赠与人赠与的财产用于治疗求助信息中所述的患者的疾病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撤销权。而在求助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若想反悔,取回所赠与的财产是不现实的,因为此时财产已被平台或者求助人实际占有。而《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第七条规定的赠与款项退回情形并不包括赠与人的反悔。因此赠与人一般无法取回赠与财产。因此,在履行后赠与人可能会因行使法定撤销权而不继续赠与,在没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下,实际操作中的大病救助平台赠与人难以反悔,所以不存在赠与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知,在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下,赠与人如与求助人缔结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仅需要履行给付善款的义务,该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提现捐款时成立生效,此时赠与人俨然不存在违反义务的可能,因此赠与人一般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近年来,以水滴筹为典型的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正在不断发展,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中赠与“小易快多”的特点(即数额较小、支付容易、筹集迅速、赠与人多),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众筹度过困境。不可否认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目前其出现的种种缺点亟需解决。


  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且众筹平台也在《水滴筹用户协议》中表明不愿承担过多的责任的情况下,本文通过分析求助人、赠与人、众筹平台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解决目前三方之间的大部分纠纷,为网络个人大病救助众筹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这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910288154Y)(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隋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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