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同时也是与其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联系紧密的法律条款,其对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度具有较大地推动作用。具体来说,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并构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改善社会经济进程中出现的诚信缺失等问题。此文对如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提出了应对措施,相关研究成果以期能够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建设提供实践参考,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般认知,法律法规对社会的行为、准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而信用则是人们在社会环境中一项重要的履行原则(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我国民商法对于信用极为重视,同时也是其实施的基础原则。在民商法中,对于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进行了较为明确、清晰的界定与说明,这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范健.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新时期,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一定问题,借助法律手段能够较为有效的规范市场的发展秩序。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与完善,能够净化市场商业系统,促进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
1.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在我国,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较为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而编制的内容措施更是能够较为准确的判定当事人的信用优劣[3]。民商法中,信用是借助一些有效手段对其进行分析、评估,进而能够对当事人义务履行能力等形成较为合理的评价,促进我国民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说,信用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可评估性、二是具备双重的功能、三是其也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四是一种能够被量化的信息。现阶段客观来讲,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部分人员对于民商法的认知仍停留在其作为经济能力、社会经济等价值方面而作出的信用行为,另有人员认为民商法主要是从民事主体的视角,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与规避,从而能够良好的对其展开评价的一种方法论体系。此类认知较为局面,从本质上看民商法可知,民商法的信用体系能够较为准确衡量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经济偿还方面的能力,进而能够在一定分析的基础之上形成明确的防范措施。综上,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通过合理、科学的体系,能够帮助社会范围内对民事主体形成较为准确的评价与信赖,促进企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有序推进,进而带动经济持续增长。
2.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时间尚短,构建理论体系相对薄弱,使得我国在民商法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此种现象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问题衡量分析,其主要问题即为理论建设体系的薄弱。理论的薄弱致使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诸多不确定因素时难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不能够作出相应较为合理的对策。新时期,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还存在依据缺失、方式不完善等问题,造成在构建工作的持续推进过程中,未能够实现较为有效的统一。同时,在民商法中,其并没有清晰的对信用原则作出明确、全面的范围界定,此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信用体系的发展与构建。此外,由于民商法中也没有重点强调信用体系的价值与作用,使得人们对其认知度普遍较低,造成信用原则的建设与利用均较为滞后。而此将会产生一系列恶性循环,如信用体系的认知缺失使得在面对信用危机事件时难以有效对其预防,通常为在事件发生时也只能在事后对其进行弥补与维护。
对其体系建设而言,新时期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缺乏相应统一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体系仍留有一定的负面风险及隐患,使得在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够清晰、明确,容易发生混乱、失效等现象。独立性缺失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会对我国国家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现阶段,仍需要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完善,进而能够健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制度,提升大众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认知度、认可度,降低因个人信用体系缺失而导致的信任危机问题。
3.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对策探究
3.1加强对信用权的建设
新时期,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信用权的构建引起重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文件,从而能够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信用的地位与价值。同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专门设立与之配套的立法机构,在划分权力的同时进一步设定立法措施及内容,从而能够有效保障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合理、合规的权益。此外,信用权的建立还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维护与约束,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遵守与维护,也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遵循守则补充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对于日常中发生的民事活动,相关部门通过对信用权的建设,从而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与作用,在对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之上,完善相互之间的信用体系与机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3.2加强对信用原则的建设
对于信用原则而言,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应当对其足够重视,首先需要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加强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重视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构建民商法信用原则时,还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有效性、操作性等,促使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民商法中有关诚实信用的价值、原则、效果、限制等各项内容应当作以明确的限制,从而能够有效改善现阶段民商法中有关信用体系内容条例紊乱的状况。一般认知,我国对于讲诚实、讲信用自古以来极为重视,同时在司法领域中,诚实守信也应是一项较为重要的行为准则。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信用原则作为一项较为基础的原则其也表现出了较为特殊的重要性。因此,对于信用原则的建设需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其一,应当区别具体的民事活动,不同的民事活动具备不同的特征,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义务、责任需要明确界定与限制,从而能够较为合理、科学的保障民商法的效力与作用。在拓展经济发展空间中,完善的民商法能够有效降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其二,对于民商法的基础建设应当积极保障与维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对其发展的方向作出准确的引导,并配合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从而提升民商法体系的整体效能,进一步稳定经济的发展。其三,针对信用原则的建设应当充分重视,对于市场中的相关制度措施应进一步规范,从而能够促使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市场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提升民商法的法律效力及实施效果,突出其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
3.3加强政府的引导机制
在我国民商法中,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仍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在其作用机制下,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通过科学、高效、合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并平衡基于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竞争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此外,政府的信用价值也将是衡量社会信用价值的重要指标体系,政府应当充分正视自身的信用价值,并通过合适的方法加强信用价值的建设、维护,从而能够在政府与社会经济之间形成科学、规范的转化,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民商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条款之一,其对于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有着较为显著的推动作用。现阶段,基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其中仍然存在些许不足与漏洞。应当加强对信用权、信用原则的建设,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引导机制进而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良好建设。相关研究成果以期能够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建设提供实践参考,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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