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社各阶层都十分关注农民工的工伤保障问题,农民工是承载城市基建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基建的中坚力量,但仍有一些管理漏洞导致农民工的工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无法保护其工伤维权效益,加上一些施工企业未能积极慰问、管理工伤住院农民工,导致农民工家庭破裂。所以,在使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通过法律途径,切实提高自己的维权效力,从而构建完善的工伤解决法律手段。
农民工的工作状态常处于危险的环境中,在建筑业、矿产业起到重要的职能属性,但在工伤保险的使用上,很多施工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的支出,在农民工工伤险的批报上不进行补充,造成因工伤而入院治疗的农民工雪上加霜,甚至造成家庭的破裂以及生命的安危。施工方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断增加他们的工作强度,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使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下面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对策,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完善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1.1为农民工群体生存提供基本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报销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永久或暂时性失去工作能力后损失得到迅速的弥补。这种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通过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职工进行缴纳费用。在赔偿标准方面,我国及要求医疗、康复所需要的费用,也包括保证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2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我国农民工大多作为家庭之中最主要的劳动力输出和收入来源,如果农民工在遭遇到工伤事故后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赔偿,所影响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个体,而是背后的整个家庭。当农民工家庭失去最重要的劳动力后,一方面是家庭的收入保障有所缺失,不利于农民工身心安全及家庭和谐,另一方面,也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威胁。
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农民工的多数群体来自农村和山区,他们到大城市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养家糊口,他们不享有城镇居民的医疗与住房补贴,由于自身投保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造成工伤出现,只能采取自救的形式,或者通过社会新闻的传播,得到社会的救助。施工企业为追求效益的增长,在农民工的应用上,不注重他们身体的健康,过度使他们进行过劳的施工操作,甚至不对他们缴纳基础的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再缴纳工伤保险为时已晚,所有的工伤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农民工应加强投保意识,催促施工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工伤等社会基础保险,保障自身权益(李佳骏.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2.2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出台的工伤保险法律条例,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时,要想领取工伤保险,需要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工伤鉴定与核实,农民工才能领取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不想承担农民功能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在农民工工伤的认定上进行推诿和拖延,严重影响农民工的治疗时间和康复效率,而且法律规定在工伤的认定上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但由于审判期时间较长,造成农民工的治疗时间延长,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不懂得收集证据。多数施工单位,为降低工伤赔款的损失,会选择和受伤的农民工进行私了赔偿。而且多数施工单位多以包工形式进行农民工的招聘,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造成工伤出现双方责任的推诿,影响农民工工伤治疗的效果。农民工的工资不是由人事单位进行发放,而是由招聘方直接将工资转入农民工手中,因此为获取较大的经济利润,他们不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而且国家相关部门在工伤保险不缴纳甚至拖欠的法律条款上也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管理规定,致使农民工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
2.3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根据工伤赔偿条款,要求以受伤者的工资作为标准,一年内缴纳的每月工资标准,进行工伤赔偿计算,虽然法律标准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在职位的属性上,不符合农民工
的职位需求,农民工的工作性质本身具备不确定性,由于施工周期的长短,进行工作时长的把控,甚至农民工在短时期内出现跨省的工作几率,在农民工离岗后,无法转移人事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带来不良影响。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对工伤投保的系统缺乏预防补偿的认识,法律条款中也缺乏对工伤康复的有效机制,尤其这种弊端机制在农民工身上尤为显现。我国对于农民工工伤的预防与康复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标准,因此农民工后期的康复治疗只能自身预防,造成工伤赔款的困难。导致工伤保险赔偿困难的原因
3.1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当前参保率低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低,对于工伤保险的了解不够。有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有些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究其原因是文化素质水平低。此外,受到工资低的制约,用人单位补助有限,有些农民没有足够的能力参保。还有一些人认为这种天灾人祸是命中注定的,没有参保的必要。
3.2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政府职能部门中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尚未完善,没有意识到工作的特殊性,各部门之间没有综合管理的联动,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程序繁琐,认定工伤申请的步骤复杂,要求申报材料过多,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同时,对于一些企业恶意否认事实的工伤案件,政府相关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同样类似的争议案件频繁发生,增大了农民工维权成本。
3.3雇佣单位责任的缺失
雇佣农民工的企业通过压榨劳动力的剩余价值而进行获利,为了降低利益损失,有用人单位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尽量撇清自己的关系。其次,在成本方面,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服务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支出,为了节约开销,许多中小企业并不愿意花这个钱,所以他们也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干一天活结一天的“记工时’方式进行工资结算,让农民工的权益蒙受损失。
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4.1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投保效率低下的现状,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工伤律法条款,加强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缴纳的效率,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的投保,保障农民工的自身权利。若用人单位拒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有权利上报劳动保障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候慧梅.论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让农民工的权利更加的合法化,因此在社会行政部门与监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严重者给予罚款处罚和停业整改。
4.2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提前预防。工伤保险机构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都有益。
4.3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
总之,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监管机制的建立,强化法律条款的构建与深化,提升农民工自身投保的意识,提高自身权益的法律常识。在康复机制的策略上,遵循预防为先康复为主的工伤理念,在发生工伤后,农民工进行法律维权,保证自身的维权效益。针对不缴纳社会基础保险的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整改。若在后期停止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对其进行吊销执照,进行工伤赔偿,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作者单位:沂南县张庄镇财经服务中心)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