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监督“三三制”路径探析
2022-07-28 09:45:17
文章来源
王立德、刘洋

  2021年8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正式施行。《监督规则》确定了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案件从立案、审查、裁判到执行,任何环节存在虚假诉讼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经验,对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进行了路径思考,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能。


  一、树立“三个一”监督理念


  一是坚持“一盘棋”。《监督规则》第34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控告申诉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向民事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职责,确定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研发“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强化“一盘棋”的观念,还表现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刑民衔接”机制,需要民事部门与刑事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坚持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与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并行,在重点领域中“找”线索,在举一反三中“挖”线索,在刑民合作中“要”线索,形成查办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良性循环。


  二是坚持“一体化”。《监督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时,《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调用决定的书面形式和被调用人员的办案权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专门提出统一要求并制定文书格式,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可采取组建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的方式,解决人员数量少、力量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监督规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进一步完善了案件交办机制。上级检察院应重点发挥平台枢纽作用,运用好《监督规则》规定的属地移送、异地交办等方式,下级检察院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案件调查核实,积极构建上下级院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格局。


  三是坚持“一督到底”。对已经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做到坚决抗诉、监督到底。同时,将开展跟踪监督作为案件办理的落脚点,全面加强跟踪问效,坚决避免“一抗了之”“一建了之”。《监督规则》第91条规定了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情形,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关于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再审裁判进行抗诉之规定的正确解读。同时,将再次抗诉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职权”,避免了当事人对其申请监督权的滥用。《监督规则》的上述规定为虚假诉讼抗诉案件的跟进监督提供了依据,实现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和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有效确保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一督到底”。


  二、建立“一案三查”监督模式


  一查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规则》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在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副卷。因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些关键信息可能留存在副卷中,可以通过检法两院会签文件等方式明确调阅副卷的规定,推动制度落地落实。《监督规则》第6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和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时,往往需要查询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辩解相关证据的真伪等,以此查证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


  二查民事审判程序。在办理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履行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法定职责,深入审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把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产品来做深,积极促进监督事项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化,从轻微违法情形向严重违纪违法等深层次延伸,凸显检察监督权威。《监督规则》第10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的11种情形,第10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审判、执行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明确了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对行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与此同时,考虑到虚假诉讼非法目的的实现往往离不开审判法官的“热心帮助”,在审查民事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时,对于法官涉嫌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等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查民事执行活动。虚假诉讼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必将带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检察机关必须将审查执行活动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要一环。《监督规则》采用概括式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的4种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审查活动和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职时可以考虑部署开展“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监督”等小专项活动,发掘有价值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对违反法定通知期限和送达程序、错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对拍卖财产进行必要调查等常见违法情形及时监督纠正。


  三、做好“三个协同”结合文章


  一是协同定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需借助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方面的手段、措施和经验优势固定民事案件证据,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需充分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采取对承办法官进行询问等直接有效方式,准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检察监督条件,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行为;对于在虚假诉讼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需根据《监督规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司法惩戒或纪律处分。


  二是协同抓制度。全面监督纠正全诉讼流程环节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离不开制度机制建设,公检法司协同抓制度,抓的就是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笔者认为,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有着重要实践意义。具体来说,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包括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信息库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密切联系人、犯罪前科等核查并抄送其他机关,实现人员信息共享;审判机关全面通报移送裁判文书、审理过程和重要节点信息,实现诉讼信息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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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协同出效果。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虚假诉讼日益蔓延和泛滥的发展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协同其他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彰显检察担当。一方面,各方协同效果主要表现在执法办案上,通过办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证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是普法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成效也体现为协同加强源头治理。各方在虚假诉讼多发高发易发领域深入分析研判,不定期编发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对外宣传,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敏锐发现社会问题,集中力量推动金融借款、房产买卖、建筑工程施工等行业加强自身监督管理,填补服务和监管漏洞,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向工作常态化、社会治理系统化方向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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