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见证了我党波澜壮阔的革命史、艰苦卓绝的奋斗史和可歌可泣的英雄史,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民族复兴伟业的内在力量。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来到革命纪念地,来瞻仰过往的历史和记忆,同时强调:记录过往革命历史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烈士陵园等,记载着我国过去的红色记忆,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发挥其教育价值,来培养当代人的坚定理想,传颂英雄们的光辉事迹,充分展开爱国主义教育,做好下一代人的道德教育工作,将我国的红色基因一代又一代地流传下去。
众所周知,红色资源是不可复制的、不可再生的、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它们不仅蕴含丰富的革命斗争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也是一本本承载着优良传统的现实教科书。红色资源是进行爱国教育最好的教科书,因此不仅要保护好红色资源,还要注重对其进行管理,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到今年,共产党已经诞生了整整一百周年的时间,在这一时间节点上,我们必须思考红色资源如何传承的问题,不断规范自身管理工作,这对于统筹整合红色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精神血脉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保护是最好的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于一些重点领域,应当加强立法力度,并且结合国家发展需求,以及人民生活的现实状况,来进行有针对性地立法。为推动红色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范化,从而更好地利用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地方人大纷纷行动起来,以福建龙岩以及湖北黄冈等为代表的十几个地市,当前在保护红色资源方面已经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韶关市2021年也启动了《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从2019年开始,我国各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也逐渐采取相关行动,其中山西省、山东省、上海市以及四川省都开始纷纷设立保护红色资源的相关条例。“红色立法”在近些年正逐渐走向体系化和普及化,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设置相关法律责任,使得社会对红色资源的保护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以此来对其进行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展示,推进红色资源的旅游工作深入发展。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有助于打击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而且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对于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些地方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条例名称和立法对象界定不统一,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侵害红色资源的新现象、新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红色基因得不到更好传承;红色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没有有力规范,导致立法事项上出现“重经济、轻文化”的“失衡”现象等等,这些都会使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受到局限和制约,红色资源得不到有力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笔者认为:
第一,加快国家层面的“红色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相关专门的上位法,红色资源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我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法治供给尚不完备。基于当前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以文物保护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虽然已经有相关条例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其内容却缺乏针对性,保护的范围总体来看还是比较窄,并且可操性也不高;另外,部分记载革命历史时期重要文化记忆的遗址以及档案,缺乏专门的法律条例来推进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个地区虽然当前已经逐渐意识到“红色立法”的重要性,然而问题还是十分突出,比如管理部门权责关系不明确,资源整合程度不够,以及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等;当前对红色文化的内涵以及外延方面,各个地区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因此各地设立的相关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同。所以,全国人大必须结合不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设立全国性的相关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层面的“红色立法”。从国家层面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法,建立起健全的管理体制,划分好全责关系,规范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内容,推动红色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传承,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等。要从国家层面入手,推进法治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划定重点保护的项目,按照一定的层级种类关系,进行分类保护,切实把保护红色资源纳入到实际行动中去。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党在召开十九大报告的时候,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且重视对社会意识形态的管理,突出意识形态在社会领域的重要影响作用。前期各地开展的地方立法均没有明确对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传承弘扬的统一要求,而当前各种互联网平台上也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但是总体来看,还是带有泛娱乐化的传播走向,对社会大众产生了一些错误的影响,导致其价值观念受到误导,无法有效发挥红色资源本身的教育价值。比如一些平台对历史上的英雄和烈士形象进行丑化或是“恶搞”,消解其背后的严肃意义。另外,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互联网中潜伏着一条灰色文化的暗流,导致红色文化在这一纷繁复杂的文化背景下,难以有效地对年轻人的价值观念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反而遭受着反复的冲击和消解。这些都属于立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因此,我们既要对一些丑化以及亵渎红色文化的现象进行精准打击、严厉打击,严格划定法律责任,也要使得红色文化基因得以传承接续。文物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对红色资源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传承以及弘扬红色精神方面,却明显有一定的空白。因此,为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精神血脉,我们要将现在从红色资源的发掘保护方式向红色文化的传承弘扬延伸。立法要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如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方面,进一步发挥红色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传承我国的红色文化,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上的正向引导作用。
第三,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立法是基石,关键是要用好用活红色文化资源。为了使红色文化资源体现的民族精神和红色基因得到传承,必须加强合理利用,积极发挥红色文化育人化人的作用。对于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具备条件的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通过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打造红色文化品牌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增强红色文化资源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当前,一些地方性的管理部门工作懈怠,法律意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导致在红色文化保护领域缺乏规范化、完善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甚至部分重要的红色资源根本没有人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正逐渐走向毁损和消失;一些地区专门建设的红色文化旅游景点,但是在硬件设施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导致无法对文化资源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部分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些烈士陵园以及革命相关的场所,被商业化的大潮席卷,被强行建设成为娱乐性的场地,导致革命遗址大批消失;部分红色文化景点建设水平不过关,文化立场肤浅,带有浓重的商业化气息,导致红色文化的严肃性和崇高性受到毁损。所以,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立法要明确推出专门的建设基金,并且为建设项目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从而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体系的规范化。从相关人才、科学技术以及金融手段等方面出发,重视相关方面的文化开发与旅游发展,不仅要让红色资源背后的历史文化记忆一目了然,更要将其与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让大众在观摩红色资源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认同感,也实现一定的经济效应,带动乡村振兴事业以及地方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避免立法事项上出现“重经济、轻文化”的“失衡”现象。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护,这一点本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应有之意,同时也是基于我国当前的革命实际和文化发展现状所作出的正确举措。红色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体表现形式,通过对其展开专门性的保护,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红色能量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作用,也能够借此实现中华民族在新时代下的伟大复兴。(作者单位:广东韶关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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