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联嵩任职资格的批复》(贵银保监复〔2020〕204号)。
批复显示,经审核,彭联嵩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不予核准彭联嵩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贵州银行是以遵义、安顺、六盘水三家城市商业银行为基础合并重组设立的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成立于2012年10月11日,注册地、总部设在贵州省省会贵阳市。2019年12月30日,贵州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199.HK。
据贵州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州银行股本总额为145.88亿股。其中包括内资股123.88亿股,H股22.00亿股。内资股前十大股东中,贵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贵州省财政厅,持股比例为13.15%;第二大股东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2.00%;第三大股东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20%。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以下为原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联嵩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0〕204号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彭联嵩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黔银呈〔2020〕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彭联嵩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不予核准彭联嵩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批复之后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
2020年8月17日
贵州银行
副行长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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