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违法遭罚65万 服务收费质价不符
2020-09-28 13:11:4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9号、9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青岛市分行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符、向个人唯一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薛建忠对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青岛银监局关于核准薛建忠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银监复〔2018〕12号)显示,2018年1月11日,青岛银监局核准薛建忠建设银行青岛崂山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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