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大连原行长胡远洋被警告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22-11-28 09:31:3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营口银行大连分行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胡远洋作为时任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局大连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决定对胡远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营口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总部设于辽宁营口,服务网络覆盖至营口、沈阳、大连、哈尔滨、葫芦岛、鞍山、丹东、盘锦、本溪、辽阳、阜新、锦州等12个东北地区主要城市,分行数量13家,各级机构总数近120家,员工总数近3000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远洋:


  经查,营口银行大连分行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你作为时任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针对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决定对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言女士


  联系电话:0411-39617632


  邮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130号


  邮编:116011


  中国银保监会局大连监管局


  2022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高冉

营口银行

大连原行长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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