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不少银行理财产品依然呈现亏损状态。据记者了解,为了稳定客户情绪,近期有银行理财子公司陆续推出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低波动理财产品,而并未采用此前监管机构倡导的“公允价值法”。那么,该如何看待此次理财公司的操作变化?
采用“摊余成本法”
近期,杭银理财发布封闭期限为373天的“幸福99丰裕固收(稳利低波款)”理财产品,并打出“限量特供,额度有限”的宣传口号,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率4.1%。
从投资策略上,该款产品与之前所发行的同系列产品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配置债券资产的期限,即100%配置于与产品期限匹配的资产并持有到期,换言之,在持有到期之际能够获取债券确定的票息收益。此外,还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以平滑产品净值曲线。
另外,华夏理财也发行了“华夏理财固收纯债封闭式12号453天”产品,产品业绩基准为3.60%-4.00%,期限453天,100%投资固收类资产,无权益仓位。据悉,该产品同样采用摊余成本法,消除持有净值波动风险。据华夏理财相关人士称,市场波动以及近期的客户情绪强化了公司发行相关产品的决心。
在业内人士看来,采用“摊余成本法”的优势是可以抹平产品净值波动,投资者每天看到的收益相对稳定,是一条向上倾斜的平滑曲线。由于“摊余成本法”的计量方式不够透明,相关计量下的理财产品容易蕴含影子银行风险,并存在刚兑预期,因此监管方面要求压降其产品规模。
“大多数使用摊余成本法的银行理财产品仍然维持实质刚兑,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提供方的金融机构为了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多种方式来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兑付,实质上强化了这种预期。”中信证券明明此前曾分析表示。
据悉,早在2021年9月,监管便对六家国有大行及理财子公司在估值方法上作出严格要求,表示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同时,理财产品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要完成整改。
不会成为主流趋势
据记者观察,自监管要求对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整改后,市场上不免存在担心:理财产品彻底向净值化转型后,将对客户的接收程度带来巨大考验。一位银行业内人士称,“此后理财管理的难度将增大,在理财和公募程度拉平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已不仅仅是投研能力了。”
事实上,这种担心也在今年得到印证。多位银行理财投资者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反映,购买净值化理财后,特别是在11月净值波动剧烈,不仅亏损了此前的利润,本金也遭遇巨额损失,“虽然产品尚未到期,但每天所购产品在不停亏损实在无法接受”。
记者观察到,多数银行理财投资者长期保持购买稳健理财产品的习惯,对风险容忍度较低,对净值化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较为敏感。“我们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就是为了稳妥,不希望承受本金亏损的风险。”一位投资者表示,希望能够尽快平滑收益,弥补亏损。
那么,希望采用“摊余成本法”以平滑理财收益曲线,舒缓投资者对收益波动的敏感情绪的理财公司,能否扭转目前的颓势?对此,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摊余成本法”不具备回归主流的可能。
他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其实,在资管新规中曾有规定,表示在特殊的场景下是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的,并非完全禁止,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采用净值化的估值方法。”
“对于银行近期发行的上述两款产品,其实他们是完全符合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前提,并不存在由于外在市场波动较大、市场情绪等原因而促使理财产品回归到此前的估值方式。”黄大智表示,在产品发行中,采取哪种估值方法需要匹配监管的相关规定来决定。
据悉,在资管新规第十八条中,对可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的情形做出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波动现象,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刘银平认为,产品净值阶段性上涨或下跌属正常现象,投资者无需过度关注产品短期内的净值波动,尤其是长期理财产品,产品持有的时间越长,亏损概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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