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领罚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济南高新(原ST天业,证券代码600807),最近迎来了股民维权起诉的二审判决结果。《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判决结果,公司需要赔偿股民相应损失。
2019年10月26日,济南高新(原ST天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对此,中国证监会对济南高新(原ST天业)给予警告及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随后,众多股民对该公司进行证券维权起诉。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杨姓股民就是其中之一。据了解,该股民到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2020年5月,济南高新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杨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
和杨某一起拿到一审判决结果的,还有其他4名原告。根据济南高新此前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前期案件中有5名投资者得到一审胜诉判决,济南中院判定其公司须赔偿康矛等五名原告实际损失合计38.4万元。此外,另外又新增了264名投资者向济南高新发起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7929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济南中院已立案受理。
随后,杨某和济南高新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某负担2150元,公司负担2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济南高新公司现正打造涵盖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住宅及商业地产开发的全新地产业态,目前房地产业务以自主开发销售为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环节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建设开发、销售运营等;矿业业务主要包括黄金等贵金属的勘探开发及采选、矿石销售等。
2020年上半年,济南高新实现营业总收入38,172.1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3.25%,其中:房地产业务实现收入5,850.8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2.31%,占营业总收入15.33%;矿业实现收入31,838.45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95%,占营业总收入83.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2.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3,878.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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