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又被股东实名举报了 这次被质疑和习酒存在同业竞争
2021-02-26 08:32:28
文章来源
投资快报

  作为A股市场不折不扣的“明星股”,贵州茅台(600519)的一举一动都引发市场关注。昨日早间,微博名为“茅台900元真不算高”的网友,发文质疑茅台与习酒涉嫌同业竞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对茅台进行实名举报。遭到同一中小投资人多次举报这样吸引眼球的事,让茅台再一次站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个人股东多次实名举报茅台及高管


  “我已向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集团“)大股东茅台集团利用其全资子公司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习酒公司“)明目张胆与上市公司贵州茅台大搞同业竞争,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众股东利益!我的请求是:‘明查事实,追究责任,及时制止!’”。昨日早间,网络昵称“茅台900元真不算高”的这则微博内容引发市场热议。举报信中列出了详细理由,指出习酒与茅台酒在香型、酒精度数、价格、消费人群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叠。


  《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该网友自称是上市公司贵州茅台的个人股东。该账号微博粉丝超过41000人,从2013年至今,其已经发布微博1200多条,其中绝大部分都和贵州茅台相关。从茅台的公司历史、股价涨跌、高管动向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关注跟踪,也吸引了不少有着共同话题的网友关注讨论。从微博内容来看,其持有贵州茅台股票的时间超过8年,并且一直没有卖出。


  这已经不是“茅台900元真不算高”第一次对贵州茅台发起实名举报。此前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举报茅台捐赠事件”中,他曾经联合197名中小股东起诉茅台的四项捐款事宜违反公司章程,质疑总额为8.2亿元捐款疑似向贵州省输血。2021年2月9日,茅台方面宣布终止捐赠,这一事件也被一部分投资者认为是“中小股民的胜利”。


  事实上,该账号在2020年12月21日也曾发文说,前一晚其向上交所以邮件的方式,实名投诉贵州茅台董事长高卫东12月16日涉嫌信披违规。并在后续的微博中表示接到茅台高管沟通电话,及上交所回复。不过,这一次的举报,并没能像“捐赠事件”一样激起太大的浪花。


  “茅台900元真不算高”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2019年和2020年,就已经有股东向证监会举报习酒公司和贵州茅台的同业竞争问题,但一直没有回应。“此次向国家信访局举报茅台集团,也是希望信访局最终将举报情况转达证监会和贵州证监局,顺利解决此事。”


  “同业竞争”讨论由来已久


  茅台和习酒是否真的存在同业竞争?这样的话题,市场其实已经讨论了很久,质疑之声从来没有断绝过。


  公开信息显示,习酒公司和贵州茅台同属茅台集团,可以视作“兄弟公司”。两家公司的产品在香型、价位、渠道和受众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2001年贵州茅台上市时,茅台集团就曾做出承诺,将收购习酒公司酱香型酒生产经营性资产,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不过转眼20年过去了,这样的承诺一直悬而未决,两家公司依然各自精彩。


  贵州茅台业绩持续向好,股价每年水涨船高,习酒的成绩单也不错。2018年习酒销售收入56亿,2019年79.8亿,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百亿大关达103亿元,同比增长31.29%。


  因为“受证监会相关规定约束”,习酒冲击A股未果,但是发展和扩张的脚步,丝毫没有停下的意思。2020年12月,习酒公司在杭州举办的全国经销商大会上还曾透露:“十四五”末,习酒将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每年实现15%至20%的增长。


  “习酒公司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酱酒,与贵州茅台在香型、酒精度数上完全一致,且价格、消费群体也面向中高层消费,已构成明显同业竞争。习酒2020年销售额103亿元,更拟在”十四五“期间扩产到近五万吨,可以说与贵州茅台的同业竞争将愈演愈烈!”习酒的发展速度,也成为“茅台900元真不算高”担忧和质疑的出发点。


  真有竞争怎么办?维权律师这样说


  截至发稿,茅台和习酒都没有对此作出公开回应。记者尝试联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均未获得回复。在二级市场上,截至昨日收盘,贵州茅台股价报收2150元每股,下跌1.78%。


  同业竞争的质疑争论不休,暂时并没有结果。不过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上市公司真的与“兄弟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最后将被怎样追责,又如何股民对损失负责?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生产同一种类的产品并且销售区域没有明确划分,那么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就构成同业竞争的关系,此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同业竞争情形。


  从公开信息来看,茅台集团作出过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目前的情形表明其并未履行承诺。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谴责和监管。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可以针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不过,投资者损失如何量化确定,将是诉讼中的难题。也正是因为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未出现类似的成功案例。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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