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产”)在前海开源资产锦安财富新三板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三板资管计划”)的销售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新三板资管计划管理过程中未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发生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施行期间,违反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开源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前海开源资产是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基金”)于2013年9月5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8亿人民币,其法定代表人为蔡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等。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前海开源资产锦安财富新三板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三板资管计划)的销售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新三板资管计划管理过程中未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发生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施行期间,违反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违规事实予以整改,梳理相关流程,提升内控水平,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3日
前海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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