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北京和达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开元)投资总监李宏伟泄露未公开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宏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据悉,李宏伟在担任和达开元投资总监期间,利用公司旗下天枢并购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枢基金)买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股票的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于2015年12月14日,使用“李宏伟”证券账户同步于“天枢基金”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1,300股,趋同交易金额30,953元,盈利1,089.81元。
2015年12月10日、12月16日,李宏伟操作朋友“傅某尧”证券账户稍早或稍晚于“天枢基金”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合计270,000股,趋同交易金额5,814,489元,亏损571,554.73元。
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李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利用该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宏伟)
当事人:李宏伟,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宏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宏伟知悉天枢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交易等未公开信息
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李宏伟任北京和达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开元)投资总监。
2015年10月14日,天枢并购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枢基金)成立,由和达开元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5年11月25日,和达开元出具《天枢并购投资基金投资策略报告》,建议重仓买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股票。时任和达开元法定代表人杜某丞将买入“中天能源”的金额告知李宏伟,由李宏伟择机买入。
2015年12月14日,李宏伟操作“天枢基金”证券账户买入“中天能源”1,850,500股,交易金额43,986,965.86元。
综上,李宏伟知悉天枢基金有关“中天能源”的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二、李宏伟泄露未公开信息
李宏伟与傅某尧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傅某尧将“傅某尧”证券账户交给李宏伟。李宏伟操作“傅某尧”证券账户买入“中天能源”时,向傅某尧透露,和达开元决定买入“中天能源”并且李宏伟本人也想买入“中天能源”。
三、李宏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李宏伟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李宏伟”“傅某尧”证券账户,买入与“天枢基金”证券账户相同股票“中天能源”。“李宏伟”“傅某尧”证券账户趋同交易金额合计5,845,442元,亏损合计570,464.92元,具体如下:
(1)2009年4月29日,“李宏伟”证券账户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5年12月14日,“李宏伟”证券账户同步于“天枢基金”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1,300股,趋同交易金额30,953元,盈利1,089.81元。
(2)2014年8月4日,“傅某尧”证券账户在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渠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5年12月10日、12月16日,李宏伟操作“傅某尧”证券账户稍早或稍晚于“天枢基金”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合计270,000股,趋同交易金额5,814,489元,亏损571,554.7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李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利用该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宏伟泄露未公开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宏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3日
证监会,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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