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领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9号显示,瑞领股权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瑞领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
瑞领股权投资
基金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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