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久泰蓝山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51号显示,久泰蓝山投资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久泰蓝山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久泰蓝山投资
私募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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