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股权投资收警示函 基金未披露季报年报及清算信息
2022-01-07 09:36:2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九方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九方股权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九方股权投资管理的基金产品。截至检查日,九方股权投资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间该基金各季度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等季报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该基金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年报信息。也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九方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你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截至检查日,你企业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间该基金各季度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等季报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该基金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年报信息。也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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