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惠通违规被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管环宇进黑名单
2022-03-24 09:30:0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104号)显示,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惠通)存在以下4宗违规事实。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备案。协会接到投诉信息显示,2020年4月,多名投资者拟认购征和惠通发行的平阳途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阳途文”,未备案)并签订了平阳途文认购意向书、风险问卷调查、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平阳途文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等。投资者称,征和惠通以平阳途文合伙企业人数限制不得超过50人为由,要求部分投资者与征和惠通发行成立的深圳惠润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惠润富盈”)有限合伙人王大凯签订《深圳惠润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约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主要用于认购平阳途文,并要求其将认购平阳途文的投资款汇入深圳惠润富盈银行账户。2020年5月25日,深圳惠润富盈与征和惠通签订《平阳途文合伙协议》,拟认购平阳途文有限合伙份额。 

  深圳惠润富盈实际对外募集资金并对外进行投资,应当认定为私募基金产品,但是公司未在协会进行备案。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征和惠通发行的相关基金产品对外出资以及投资者出资未工商确权,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征和惠通未如实在协会系统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关联信息,未报送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部分基金产品半年报及年报,未如实报送近三年合法合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是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经查,公司登记高级管理人员蔡霜励、王珊均已离职。此外,协会多次与机构备用联系人、实际控制人联系,均未取得有效联系。经现场走访发现,公司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以上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管环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征和惠通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经查,征和惠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管环宇控股的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协会收到投资者针对征和惠通的大量投诉,公司涉嫌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征和惠通会员资格,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管环宇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资料显示,北京征和惠通基金于2014年12月15日注册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行业及投资银行领域投资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公司前身为北京吉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管环宇为征和惠通大股东,持股比例7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管理规模要求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 谈话提醒;(二) 书面警示;(三) 要求限期改正;(四) 缴纳违约金;(五) 行业内谴责;(六) 加入黑名单;(七) 公开谴责;(八)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 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 暂停会员资格;(十二) 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 取消会员资格;(十四)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 谈话提醒;(二) 书面警示;(三)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四) 缴纳违约金;(五) 行业内谴责;(六) 加入黑名单;(七) 公开谴责;(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九)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十)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十一)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征和惠通

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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