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基金又发生了一起“踩雷”事件,系其1.3亿元购买资产支持计划,但无法按期收回。于是,其将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恒泰证券告上了法庭。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肖芮冬
屡现债券“踩雷”的金元顺安基金,又出现一起“踩雷”事件。
近日,北京法院的两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金元顺安基金设立的两只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合计1.3亿元。不过最终该专项计划终止,金元顺安基金无法按照约定收回收益和本金。
金元顺安基金也因此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元顺安基金胜诉后,恒泰证券不服,提起上诉。不过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恒泰证券的上诉。
“踩雷”1.3亿元
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作为出租人、买受人,与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化)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庆汇租赁以5亿元的价格购买鸿元石化的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使用,租金期限36个月,租金5亿元。
庆汇租赁将上述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
2015年12月,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向市场推介专项计划,并制作了《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
专项计划于2015年12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并于2016年1月25日在中基协备案。
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3月1日、金元顺安基金设立的金元顺安长江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所分别购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3000万元、3000万元和6000万元;2017年4月10日,金元顺安东海2号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3000万元,2017年6月9日卖出2000万元后余额为1000万元。截至起诉时,金元顺安基金仍持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合计1.3亿元。
2017年12月25日,恒泰证券公告称,鸿元石化实控人失联,鸿元石化已停产整改。由于鸿元石化资产处于查封状态,专项计划评级由AAA下调至B级。
2018年9月17日专项计划终止,金元顺安基金无法按照约定收回收益和本金,于是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恒泰证券赔偿金元顺安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本金1.3亿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也判定,恒泰证券向金元顺安基金赔偿认购损失1.3亿元及收益损失。
二审驳回上诉
不过一审判决之后,恒泰证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通过发布《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的方式向金元顺安基金销售面值1.5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承诺如不履行协议,则构成违约,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恒泰证券未能依约向金元顺安基金提供基础资产中包括真实应收账款质押的资产支持证券,该违约行为给金元顺安基金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专项计划认购本金损失和专项计划到期之前的收益损失,该损失应由恒泰证券向金元顺安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恒泰证券在《计划说明书》没有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计划说明书》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现金流及风险等进行了综合分析陈述,如该分析全面、真实,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并预期到期能收回本金并获得一定的收益。且恒泰证券在另案中陈述案涉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为6.3%。
因此,恒泰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基础资产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导致金元顺安基金等投资人遭受损失,恒泰证券称其对此不能预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恒泰证券应向金元顺安基金赔偿的损失虽然包括本金和合理收益,但该预期损失系恒泰证券未尽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虚假陈述等严重违约行为所发生,不属于刚性兑付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恒泰证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向金元顺安基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合法合理确定损失承担范围,均正确,应予维持。对恒泰证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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