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管遭“降薪”离职后起诉新华基金
2022-12-07 09:12:55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新华基金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某与总监助理郑某,同新华基金对簿公堂的相关事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陈某与郑某主张新华基金支付其工资、提成、奖金,累计超千万元,在一审判决中,陈某、郑某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但陈某、郑某、新华基金均不服判决,都提起了上诉,而根据二审判定,陈某、郑某关于奖金发放的诉求,依然未得到法院支持。 

  两高管与公司对簿公堂 

  文书信息显示,陈某于2014年1月入职新华基金,约定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 

  2020年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后,2020年4月9日,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投诉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陈某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年4月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5月15日也向新华基金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3642959.87元和奖金3085527.51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奖金7001204.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 

  郑某的原因和诉求与陈某类似,记者注意到,郑某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担任专户业务部门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9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 

  2019年4月1日郑某的月工资调整为28700元,2019年4月3日郑某由专户业务二部销售经理调动为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专户业务二部总监为陈某。2020年3月,郑某的工资标准从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年4月9日,郑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的事项也是“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郑某也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郑某主张,新华基金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提成工资437782.88元和奖金566715.9元;支付其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奖金6859822.2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 

  根据一审法院判定,新华基金应支付陈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新华基金应支付郑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及绩效工资8610元以及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争议在于奖金部分 

  一审法院判定之后,陈某、郑某、新华基金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时,陈某继续请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其应发但未发奖金10184089.96元,郑某继续请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其应发但未发奖金9787116.62元。 

  记者注意到,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奖金部分,而奖金的背后,涉及的是产品出了问题。 

  新华基金主张,陈某负责的东旭产品、郑某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杆,公司曾开过会对陈某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陈某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新华基金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某作为公司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公司多次要求专户部降低产品杠杆率,但最终东旭债券的30支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此外,新华基金还指出,陈某和郑某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 

  不过陈某、郑某认为,新华基金公司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陈某、郑某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公司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其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 

  最终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陈某、郑某亦知晓该制度的规定。现陈某、郑某所参与的项目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陈某、郑某确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故对陈某、郑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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