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投资人能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日益增多。证监会表示,制定《规范》,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披露信息规范化、结构化、数据化,有利于提升信息生成、交换、校验、应用的效率,在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搭起数据交换的桥梁,对保障公募基金公开透明运作起到积极作用。
在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看来,近年来公募基金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方法也越来越繁杂,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增加了投资难度。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充分结合了当前高效率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使基金信息披露在更加规范化的同时,更加统一。同时提高了投资者信息接收的效率和便捷性,有利于投资者对基金品种筛选展开初步判断,对于公募基金市场的公开稳定运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据了解,《规范》仅适用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电子化过程。
具体来看,《规范》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的一般要求,包含要求、公告、分类标准和电子化过程;确立了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的内容实现方式;给出了一个基金信息统一、规范的描述方式,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电子公告文档,《规范》作出四点要求,分别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与基金信息披露意图相符;准确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准确、充分地反映其所证明的基金业务活动、基金活动过程或基金事实,内容可信,并在后续的基金业务活动中仍可以其为依据;完整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覆盖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意图;可用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可被获取、展示、检索和理解,能表明电子公告文档与形成它的业务活动的直接关系。
同时,《规范》将公募基金的公告信息划分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基金临时信息三大类。还对基金募集和运作信息披露公告、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的分类标准框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其中,基金募集与运作公告分类标准分为财务信息类和非财务信息类两大类,财务信息类包含基金募集与运作公告财务信息类和监管财务信息类;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基金募集与运作公告全局通用文档类、基本信息类、管理报告类、重大事件类、审计报告类。
值得关注的是,《规范》还对公告文档的电子化作出规定。电子化过程指基于分类标准将基金信息数据化、结构化、规范化,生成统一、规范的实例文档的过程,不包含实例文档转换为其他格式电子公告文档的过程。
在实例文档的基本要求方面,《规范》明确三点:一是实例文档应能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和最终使用者之间自由流转,可跨平台、跨操作系统交换基金信息。二是应由基金公告的发布者对实例文档进行生成和修改。监管机构、信息最终使用者可从正式发布的实例文档中获取数据。三是实例文档应是数据化的文件,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内容应以约定的形式进行描述、组织,且这些数据信息内容应能方便且无歧义的被相关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直接读取或应用。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推动行业信息披露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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