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见习记者 毛艺融
日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在业界看来,随着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总结了过往十余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空白,为私募基金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补齐监管空白
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较快。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私募基金包含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修订时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为解决上位法缺失的问题,2013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份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7月9日,《条例》正式公布。
天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最高位阶是基金法,但是基金法很多条款对VC、PE不适用。此次《条例》公布,意味着私募基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监管更加严格、科学,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会更加完善。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将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条例》在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大幅提升了私募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设置为违法所得5倍或100万元。
王伟表示,此前《暂行办法》之下,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集中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动辄规模以“亿元”为单位的私募基金行业而言,缺乏足够的威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耿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对相关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将极大地提升对私募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约束力,有助于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矫正,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促进私募行业整体迈向高质量发展。
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等;同时指导中基协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强调服务实体经济
更好支持科技创新
经过多年发展,私募基金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条例》进一步强调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如《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郑彧表示,此次《条例》在规范发展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的作用,以规范保诚信、以规范促发展。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我国亟须发展私募基金以推动更多“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的孵化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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