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强平!5.8亿信托计划仅剩1.26亿,信托公司却让受益人“补仓”,法院判“不补”
近日,上诉人长安信托因与被上诉人领睿资产公司信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领睿资产公司向长安信托名下“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增强信托资金近9371.85万,最终,二审认定长安信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安信托与领睿资产公司的纠纷自2018年起始。
2018年2月9日,领睿资产认购《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334万元,并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8334万元认购款。同日,广州农商行认购《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亿元。
据悉,《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发行规模不超过5.8334亿元,期限2年。
从交易结构风险识别上看,《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产品,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两类。优先级受益人为广州农商行,领睿资产公司作为一般级受益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及投资顾问。
所谓的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领睿资产公司作为信托资金追加唯一义务人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的信托资金。
据《信托合同》约定,将《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0.98元设为预警线,而该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为0.97元,当T+1日经受托人与保管人核对后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但高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应在T+1日立即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追加义务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追加义务人应作为信托资金追加唯一义务人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信托资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
5.8亿的信托计划仅剩1.26亿,跌破平仓线也要承担无限兜底的强制补仓义务?
不曾想,受益人2018年2月购入的信托计划,同年10月17日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就已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记载,2018年10月17日的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9497,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5.54亿元。
据判决书显示,长安信托曾于2018年10月17日向投资顾问汇势通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并要求领睿资产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领睿资产公司并未履行追加义务人义务。
2020年2月26日,长安信托分别与领睿资产公司、广州农商行签署《补充协议》,将信托计划期限延长1年,延期后,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21年2月12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记载,2020年7月31日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7813元,信托资产市值为2.29亿元。
2020年8月24日长安信托致函领睿资产公司,中载明:“收到优先级委托人的致函,要求我司致函贵司,特就如下四点进行函告:本信托计划于2018年10月17日净值由1.0104跌至0.9497,同时跌破预警线及止损线。领睿资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追加义务人义务。截至2020年7月31日,信托计划累计净值0.7813元,总市值2.29亿元,总份额为2.93亿份,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份,如信托单位净值需补足到1.0000元,则总份追加义务人需追加64153458万元。由于领睿资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追加义务人义务,导致受托人被迫平仓,对债券进行卖出致优先级委托人资金受损”。
2021年1月5日,长安信托发布公告显示:《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2021年2月12日(含)起进入清算阶段,待项下全部持仓债券变现完成后,信托计划结束。
截至庭审时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
据《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记载,2021年9月30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5736元,信托资产市值仅为1.26亿元。
案件中两位当事人的争议点: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平仓线时,领睿资产公司是否负有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的义务。
对此,长安信托辩诉,低于0.97元平仓线就低于0.98元预警线,领睿资产公司自然也应当按照条约定追加资金,即向长安信托公司名下“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增强信托资金。
领睿资产公司辩称长安信托所援引的案例中,信托合同中均约定了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而本案所涉《信托合同》中,从未约定领睿公司需要向长安信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审认为:案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但高于平仓线时,领睿资产公司作为一般级受益人需追加信托资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案涉《信托合同》未明确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领睿资产公司负有追加信托资金的强制性义务。
在2018年10月17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9497,同时跌破预警线及止损线,领睿资产公司未追加信托资金,未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再者,案涉《信托合同》未约定领睿资产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均负有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长安信托主张领睿资产支付增强信托资金,缺乏依据。驳回长安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安信托一周15个出险项目,2022年报仍未公布
官网显示,长安信托前身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986年成立。2011年11月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亿元。
长安信托第一大股东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44%;其第二至四股东分别为:上海淳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者合计持股比例达52.09%,且这三家公司均为民营背景。
银行间市场公布的信托公司业绩数据显示,2022年,长安信托实现营收15.4
0亿元,同比下降29.35%;实现净利3.15亿元,同比下降41.7%。
据企业预警通显示,6月9日-16日当周长安信托累积有15个出险项目,其中一个股权投资信托是风险提示,其他14个项目均处于违约状态、在14个违约项目当中,主要是投向地产和弱区域的政信项目的。
截止发稿时,公司官网上并没有查到2022年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吴言
长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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