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凡股权投资收警示函 私募宣传年化优先回报率
2021-12-03 09:32:1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合凡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1号显示,合凡股权投资在募集管理合凡资产-仁禾壹号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宣传年化优先回报率,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募集管理合凡资产-仁禾壹号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宣传年化优先回报率,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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