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资产)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赫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协会拟对被送达对象作出纪律处分。
据附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99号)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资产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亿元和港币2700.67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资产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资产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资产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亿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广州基岩资产向协会提交的书面回复,广州基岩资产所管理的30只私募基金产品长期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广州基岩资产填报的登记信息,赫旭于2015年8月至今任广州基岩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广州基岩资产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资产管理人登记。
二、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资料显示,广州基岩资产成立于2015年8月3日,目前管理规模10~20亿元。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 谈话提醒;
(二) 书面警示;
(三) 要求限期改正;
(四) 缴纳违约金;
(五) 行业内谴责;
(六) 加入黑名单;
(七) 公开谴责;
(八)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 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 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 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 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 谈话提醒;
(二) 书面警示;
(三)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四) 缴纳违约金;
(五) 行业内谴责;
(六) 加入黑名单;
(七) 公开谴责;
(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九)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十)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十一)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以下为附件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字〔2022)499号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
赫旭,男,1985年9月出生,登记为广州基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33.0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 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广州基岩向协会提交的书面回复,广州基岩所管理的30只私募基金产品长期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检查报告、广州基岩提供的对协会核查的书面回复、相关产品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广州基岩填报的登记信息,赫旭于2015年8月至今任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广州基岩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管理人登记。
二、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协会拟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及“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广州基岩、赫旭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或提出申辩意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协会将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10月31日
基岩资产
违法违规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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